以直报怨,不是废除死刑
发布日期:2011-09-19 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9月13日  作者:赵晓力

被害人亲属宽恕杀人凶手,是“以德报怨”,法院判处杀人凶手死刑,是“以直报怨”,各有其价值,但不宜混淆,也不能以一个否定另一个。不能以“以德抱怨”所蕴含的“慈悲”,否认“以直报怨”的“正义”
  
2000年某日,4个青年潜入南京一栋别墅行窃,被发现后,持刀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及妻子儿女一家四口。4名凶手随后被抓获归案,被法院判处死刑。事后普方的母亲写信给中国法院,请求法院不要判四个凶手死刑,媒体报道后,众人唏嘘不已。在最近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中,有法学家重提此事,认为“这才是以直报怨。对坏的东西你要用正义去惩罚,而不是以怨报怨,那就等于是以恶治恶了。”

很显然,这位学者误解了普方母亲行为的意义。宽恕杀害自己儿子一家的凶手,不管在基督教文化中叫什么,在中国文化中并不是“以直报怨”,而是“以德报怨”。

老子是主张“以德报怨”的。《道德经》第63章云:“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孔子对此不以为然,有针锋相对的回答。有人问:“以德报怨,何如?”,孔子答:“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

“以怨报怨”是报应论,而“以直报怨”是正义论,也就是这位学者所说的“对坏的东西用正义去惩罚”。被害人亲属宽恕杀人凶手,是“以德报怨”,法院判处杀人凶手死刑,是“以直报怨”,各有其价值,但不宜混淆,也不能以一个否定另一个。不能以“以德抱怨”所蕴含的“慈悲”,否认“以直报怨”的“正义”。正义不一定慈悲,但慈悲也不一定正义。

这里我们要区分“宗教性道德”和“社会性道德”。“以德抱怨”,“舍身饲虎”,“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这些宗教性道德,作为个人的良知指南可以,但不宜上升为普遍的社会性道德,要求人人做到。法律更不宜成为落实特定的宗教性道德的工具,除非某种宗教性道德已经发展成为社会的普遍性道德。这里切忌拔苗助长,否则陈义过高,想得很美,实际上做不到,甚至提倡者也做不到,那时候可就连那宗教性道德本身都变得虚伪了。

要把某种宗教性道德发展成为社会性道德,最要紧的是提倡者要带头。比如,在关于死刑案件的讨论中,有的法学家站在第三者的立场,要求被害人的家人宽恕凶手,说得难听点,是一种慷他人之慨的做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学家应带头立下遗嘱或者发表声明,保证在自己或自己的家人被杀害的时候,一定会坚定地宽恕凶手,请求法院不要判凶手死刑。我相信,如果中国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学家都能做到这一点,肯定能感动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如果有一天中国人民受这些法学家精神的感召,都立下了这样的遗嘱或者发表了这样的声明,放弃了“以直报怨”,人人“以德报怨”,中国废除死刑的时机也就成熟了。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