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敢奢望“民法大全”。2009年夏天,我在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冯·巴尔教授的私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做短期学术访问。其间,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程啸副教授拿着德国“总理奖学金”在同一研究所做访问学者。程啸问曰:张老师,某某教授和某某教授都已经出齐了他们的多卷本“民法大全”,您什么时候完成自己的“民法大全”啊?我惊愕并我汗颜了:没曾想过出什么“民法大全”甚或“国法大全”啊,最多也只是奢望来一本“学说汇纂”,那也是年老以后的事情呢!
二、我也研究中国法治问题。前不久在某教授的微博上看到:“日前在武汉一个会上,听到一些颇‘犀利’的发言。其一是XX教授说:国外一些专家对中国法学界有一个看法,认为中国只有两个人才可称为法学家:一个是XXX,另一个是清华的XX;因为只有他俩才真正研究中国问题。”我漫不经心地回了一贴:“苏联专家要求我们专心种地别搞工业,美国专家要求我党与老蒋划江而治,日本专家要求我们搞大东亚共荣。不管你信不信,我反正不信他们的!”今天,我要更负责任地说,中国法学家应当主要研究中国法治问题;我也可能属于“可以称为法学家”的两人之外的一个研究中国法治问题的人吧。
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和自由。法学家们会自以为是,认为自己掌握了公平、正义和自由的法器,梦想一日“法治天下”,民法学家们更是有“法学帝国主义”的情节(我的一位尊敬的同事对一些民法学家的评价)。然而,当下社会的运转却并非如此:法律只是对自己有用的时候才是法律。当官者如此,民众也如此。于是乎,在依法治国之下,有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云云。核心是“治”,用法来治别人。没有能力治别人的人,在遇到难处的时候,偶尔也会想到用法来保护自己——如果他的父亲不是什么“刚”的话。既然如此,法学家还干什么呢?但我坚信的是,我们是一种合理的存在,我们有信仰、理念和追求。这就是作为法的核心价值的公平、正义和自由。
四、司法的问题令人担忧。9月30日在巴黎参加一个研讨会,发言一开始我就向会议报告了中国发生在前一天的两件大事:天宫一号上天;李昌奎被核准和执行死刑。前者的意义还将逐步展开。后者绝对不是一个公共事件的句号。“田标杆”彻底打碎了“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主义”的梦幻。一个法官或法院,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去追求十年后的“标杆”,将司法判决与97%的民众对立起来,哪个社会会让它独立呢?于是乎,与友人的交谈中我提出了对当今司法独立的一种见解:法官独立于当事人,独立于利益相关者,而不是接受礼物(贿赂),或者吃喝玩乐打成一片;法官独立思考并作出裁判,不看别的法官、庭长、院长脸色行事;上下级法院之间,少搞点请示批复,尤其是不要搞非正式的(比如电话)请示和答复;法院独立于其他私人机构和公共机构,而不是受制于诸如保监会(名义上也是国务院授权的行业管理监督机构)这样代表行业利益的组织之诉求,搞司法解释或判案。舆论监督是必要的,是否接受取决于两个因素:监督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纠错)程序。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与监督,还有检察机关的监督,宪法有规定,无需讨论的。所要警惕的是个别人公器私用。
五、寄希望于后来者。这本小书的读者,很可能多为“法学青年”。作为“过来人”,我还是想引用两年多前接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记者采访时说过的一句话,以为勉励:“现在的法学学生招得太多了,如果你不幸或有幸到了这个领域的话,你应该更加努力,培养自己的一点核心竞争力,以立于未来之林。”核心竞争力,理解有三个层次:掌握法学技术,正确理解法律和表达法律意见,为形而下者。其足以养家糊口甚至跻身富豪,然不免于庸俗。具备前者,尚能融会贯通法理,作用于立法或司法一二,为形而中者。其足可以“学者”自居,不见得能开宝马住别墅,却被称为“家”甚至被高估为“大师”。具备前二者,并以天下为己任,力图将具备公平、正义和自由价值的法治光芒普照人间,为形而上者。其如连叔所言者:“之人也,之德也,将旁礴万物以为一。世蕲乎乱,孰弊弊焉以天下为事!之人也,物莫之伤,大浸稽天而不溺,大旱金石流土山焦而不热。是其尘垢秕糠,将犹陶铸尧舜者也,孰肯以物为事!”(庄子《逍遥游》)
“下者”,千人一面;“中者”,千人一人;“上者”,千年一人。呜呼!千载可待余生乎?
张新宝
2011年10月5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