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新知的生产机制
发布日期:2011-10-1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喻 中

在新药品的开发或其他新材料的开发中,研究人员把不同的原材料、试剂放在一起,让混在一起的多种原材料发生某种化学反应。如果实验成功,一种全新的药品或材料就可能因此而产生。法学新知的生产机制其实也是这样:要把几种原材料在分子、原子层面上进行化学反应,才可能成就一项法学新知

众多的法学出版物都有一个共同的追求:传播法学新知。但问题是,何谓法学新知?什么样的法学知识才可以称为法学新知?很多法学期刊的主事者都强调:文章要有新意,要有新观点、新材料、新论证,但问题同样会浮现出来:是否提出了一个与别人不同的观点,就叫“有新观点”?是否引用了一条别人没有用过或很少使用的材料,就叫“有新材料”?我看不一定。譬如,“移民火星”,可以说是一个新观点,但是这样的观点近于无稽之谈,几乎没有什么学术意义。可见,有新观点、新材料,甚至有新论证,都不足以成就一项法学新知。

那么,怎样才能成就一项法学新知?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想一想新药品的开发或其他新材料的开发:研究人员把不同的原材料、试剂放在一起,在某种高温或高压的环境下,让混在一起的多种原材料发生某种化学反应。如果实验成功,一种全新的药品或材料就可能因此而产生。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新材料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原材料发生化学反应的结果,是多种原材料在分子层面甚至是原子层面上重新组合、重新排列的结果。换言之,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对多种原材料的分子、原子进行重新的组合与排列,才可能开发出一种全新的材料。

法学新知的生产机制其实也是这样:要把几种原材料在分子、原子层面上进行化学反应,才可能成就一项法学新知。但遗憾的是,当下的很多法学产品都没有做到这一点。这里只说“文献综述”。它的实质就是把某个主题的相关研究文献都收集起来,进行整理、罗列,这样的工作仅仅相当于物理上的搬动:把这个材料、那个材料搬运过来,按照一定的顺序堆积在一起。这仅仅是材料的物理运动。由于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生化学反应,所以不能成就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新知。当然,把相关的原材料集中起来,也有它的价值与意义:为新知的产出准备了条件,进行了铺垫。但是,这仅仅是铺垫,是前期工作,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新知。然而,当前的一些法学论著,本质上就是综述性质的物理搬运,所以很难称之为真正的法学新知。

既然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新知都出于化学反应,那么这个化学反应是怎样发生的?简而言之,大致有这么几个方面的要点。

一方面,要有几种原材料。没有基本的原材料,法学知识生产中的化学反应不可能发生。不依靠任何原材料,就直接产出“新知”的情况也有,那就像圣经开篇所记载“起初,神创造天地”,或者是“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不过,这样的“无中生有”一般仅见于宗教原典,它不需要论证,也不需要原材料,就直接出来一个新东西,譬如“天地”,譬如“光”。但是,现代学术研究中的新产品不可能这样做出来,因为这样做很不可靠。它一定需要某些原材料。这就意味着,生产法学新知的前提,是要占有一些可靠的材料。这就仿佛奶牛产奶,总要先吃一些草,然后才能挤出奶汁来。

另一方面,要在原材料中“拧出”它的分子或原子,要让不同材料的分子或原子进行碰撞、嫁接。如果把一根苹果树枝放在一根梨子树枝上,结果还是两根完全不同的树枝;即使用绳子把它们绑在一起,依然无济于事,因为这是物理运动。只有在特定的季节,切开两种树枝的皮肉,让它们汁液相通,让它们的分子、原子甚至是更细微的基因成份都融合在一起,才可能生长出一种新品种,譬如“苹果梨”。“苹果梨”作为一种新产品,其产生机制正是法学新知的产生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家的创造能力就显得特别重要了。这种创造能力体现在:他知道把哪些原材料放在一起,才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他知道添加何种试剂、催化剂,才可能“析出”原材料中的分子、原子、质子;他知道把温度升到多高,化学反应才能发生;他知道如何控制步骤、节奏,才能让新产品顺利产生,诸如此类的环节,都可以体现一个法学家的匠心与灵巧。法学家的这种劳作过程虽然比较复杂,但我相信还是可以说清楚的。虽然在法学界,我很少见到这方面的精到之论,但在文学界这样的论著就多了。譬如,巴乌斯托夫斯基的《金蔷薇》就堪称其中的典范之作。此书将文学创造的方方面面、接受美学、文学家的劳作过程,细声细气地娓娓道来,令人叹服。什么时候,法学界才能出现这种益人神智的作品呢?

在近三十年来的中国法学界,促成这种化学反应的法学事例并不鲜见。譬如,曾经引人关注的系统论法学,就是法学与系统论相结合的产物。不过,从今天的眼光来看,系统论法学虽然也有化学反应的成份,但是化学反应的程度似乎还不够“深”,似乎还是一种浅层次的反应。这就类似于“全民炼钢铁”时代的“土高炉”,虽然也炼出了一些铁,但铁的纯度、品质似乎都不太高、不太好用。这就是低层次的化学反应。相对来说,在化学反应方面做得比较出色的,是科斯、波斯纳这些人,他们把法学与经济学进行了较深层次的化学反应,做出来的法学新产品较多、成色也较好,所以消费的人也较多。

如果不限于法学领域,从更宽的视界来看新知、新思想、新文化的生产机制,来看知识生产中的化学反应,那么在中华文明史上最优秀的“化学家”,我以为应当首推六祖慧能。这也许是一个偏见。但是,比他做得更好的人,还有谁呢?慧能的卓越之处在于,他把两种完全异质的原材料——传统的孔孟老庄与印度传来的佛教义理,进行了深层次的化学反应,结果生产出一个中国风格的禅宗。打个比方,中国原创文化相当于父亲,印度佛理相当于母亲,慧能开发出来的禅宗,就相当于这一对父母生出来的一个新生儿,它虽然带有印度血统,但它是典型的中国文化的嫡子,而慧能就是这个嫡子的接生婆。后世的宋儒又以禅宗、儒家、道家作为原材料,以接力的方式生产出声势浩大的宋明理学,源远流长的中国文化,就是这样演进下来的。

但是,就现代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总体情况而言,我可以做一个大胆的判断,物理搬动的成份偏多,化学反应的成份偏少。很多优秀的法学家花费了很多心血,已经先后把日、德、英、美、法、俄的原材料搬运到中国来了。实际上,他们就是第二次到西天取经的现代唐僧。但是,把这些“外来经卷”与中国固有的思想材料、实践素材冶于一炉,进行深度的化学反应,生产出具有中国血统的法学新产品——这种层面上的智识努力及其法学新知生产,还比较欠缺。因此,在中国法学领域,应当呼唤慧能那样的、能够真正融化中西的“化学家”。这样的人,将在某一个平常的日子里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也许在多年以后,也许就在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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