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体系“非一日之功”
发布日期:2011-10-0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俞荣根

法顺人心,法随时变,是法律发展的一种规律。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和完善也没有止境。如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分为形成和完善两个历史时期,那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是一项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永无止境的宏远工程。

具体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大概用了六十年,实际上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里完成的,完善这个法律体系肯定不会少于三十年,甚至将会远远超过六十年,将会与巩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始终。

历史经验值得借鉴。古今中外的法制史告诉我们,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一般不太长,有可量化的年头,而法律体系完善的时间往往很长,在古代中国是与王朝命运相始终,在近现代西方国家则至今未有穷期。

以我国的明朝为例,朱元璋于洪武四年(1371)修成《大明集礼》,洪武三十年(1397)颁行《大明律》,同时颁布的还有《大诰》三编。又先后钦定《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皇明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等。可以说,明代法律体系,在洪武三十年基本形成,耗时不过三十年。朱元璋颁行《律》、《诰》时,定下“祖制”:“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故明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只能在律诰之外寻求其他形式,这就是不断地修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整理修订洪武以来条例,297,定名《问刑条例》,“永为常法”。嘉靖二十九年至三十四年、万历十三年又两度增订,例文达到387条。形成“以例辅律、律例并行”的法律体系。可见,明代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历时近两百年,贯穿明朝全过程。

现在来看近现代西方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是否形成法律体系或什么时候形成法律体系似乎不怎么当回事,受其判例法制度的特色决定,很难描绘出一个清晰的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段。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则有比较制度化法律体系的追求。下面,试以德国的近现代法律体系建设历史为例加以说明。

德国1850年始有《普鲁士宪法》,1867年颁布《北德意志联邦宪法》。1871年全德统一,将《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稍作修改后成为《德意志帝国宪法》。也就是在全德统一后,开始了德国近现代法律的大规模修订工程。1900年是德国立法史上成果最为丰硕的一年,连续颁行了《德国民法典》、《德国商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德国民法典》是继《法国民法典》后,在民事法典立法史上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它不仅标志着德国私法的统一,而且标志着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从1871年到1900,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时间为29年。

此后,德国法律体系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我们只要略为追寻一下自1900年以来一百多年的德国法制史,就不难发现这一点。就民商法而言,其门类的完善体现在1957年的《平等权利法》、1961年的《家庭法修改法》、1976年的《婚姻改革法》。特别是20021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对德国民法典的完善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德国法律体系的补充、完善至今未有竟时。

上述古今中外的法制史实告诉我们,无论是古代帝制下的王朝,还是近现代政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形成固然需要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但与其发展完善的时间相比,则显得比较短暂。完善法律体系的工作同样艰巨繁重,所需要的时间更长,在古代中国往往与一个王朝的历史相始终,在西方近现代国家则至今未有穷期。

为什么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肯定不会少于三十年,并且将会与巩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始终?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任务决定的。这一任务艰巨繁重,工作循环往复,未有竟时。其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完善法律体系时期是攻坚克难型立法时期。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说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支撑其法律体系骨架的具有标志性的主要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但这个法律体系尚未完备,还有一批高难度的骨干法律亟待制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都是亟需制定的重要法律,但立法难度很大,需要长时期的调查研究、攻坚克难。

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与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相一致、相始终的。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申明“五个不搞”: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这指明了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和方向。现行经济、政治体制仍然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与“五个不搞”之间的地带就成为中国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空间。有些法律虽然十分敏感和棘手,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它们必将以中国特色制定出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三,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是一个不断修改现行法律的过程。何谓“完善”?“完”是完备,“善”是优良。简言之,“完善”就是完备加上优良。有法可依,固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所依之法须是良法,更是前提中的前提。法律源于生活。改革开放前期阶段,改革尚未到位,矛盾尚未显露,一些法律的制定,不得已而“宜粗不宜细”。这些法律、法规有的已经修改,有的正在修改,有的将要修改,有的修改了还要修改。即便当时制定得很细很到位的法律,实施了一段时期仍然需要修改。这是古今中外立法的常识,也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时期立法工作的常态。社会发展没有尽头,改革深化只存在进行时,法律的修改自然永无休止符。

第四,完善法律体系是一项宏大的法典编纂工程。我国实行的是以制定法为载体的成文法法律体系,法典化是完善这一法律体系的必然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以宪法为主干的七大部门组成,每大部类都有法典编纂任务,工程浩大。拿民法典来说,继物权法之后,还有总则、债、人身权、亲属法等编的制定和修订。七大部门中,社会法最弱,一些重要的骨干法律,如保险、保障方面法律需要制定。其他如宪法相关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部门中的制定和修改任务同样艰巨。与法典编纂相联系的还有法律的解释、翻译工作。不但法律需要编纂、翻译,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也需要编纂和翻译。于是,制定——修改——编纂——翻译——再制定——再修改——再编纂——再翻译,如此循环往复,无有竟时。一句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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