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在中国出现已有一些年了,学者们译介论著、调查田野、发表心得,推进了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如今,法社会学已经成为我国一门重要的法学理论学科,在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影响。
由西方社会产生的法社会学移植到中国,要在中国生根,并创立与中国社会文明及国情相吻合的学科,法社会学需要思考从“在中国”到“中国化”。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本土化,是植根于我国社会文化的土壤,并与法律科学的世界性辩证统一的中国化、本土化。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需要进行原创性的努力:反省西方法社会学对中国法社会学的影响;修改外国法社会学理论以适应中国观点;修改外国法社会学方法以适应中国研究情境;法社会学内容和材料的中国化;从中国历史中去创造具有中国色彩的法社会学理论;建立中国法社会学。
因此,我国法社会学的研究主题应该特别强调:(1)深入探讨中国乡土、基层和民众,找寻维持中国社会秩序的脉络和因素;(2)经济变迁中社会结构、文化变迁、社会分化及社会政策和社会治理、社会权威的探讨;(3)中国社会阶层化及城乡之间社会流动的观念、功能问题;(4)社会变迁中家庭结构和价值的持续、改变及相关之妇女地位、劳动力和法律调整问题;(5)过渡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变迁以及社会制度的转变和重组;(6)以中国社会为对象,系统地整理其发展历史以发掘其中深深影响中国发展的特有历史、结构和规范;(7)中国社会转型期间产生的特有人口、就业、教育、犯罪等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尤其需要特别关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国社会当前面临的种种社会问题;二是中国的社会与文化变迁、规范变化,以及其与中国文化特质之间“连续”和“变形”的程度。
思考法社会学的中国化、建设中国法社会学,应该注意有关中国社会、中国文化中特有的概念、题材或现象,如中国人的“人性”观点;中国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权威;中国古代的集体主义传统;和谐追求;中国家庭中的人际关系以及家庭与社会的联系;中国的阶级特色,尤其是农民和士大夫阶级;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精英;中国的社会思想和民俗、习惯;中国历代革命中的不理性和反理性因素;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的变迁;一些中国特有的概念,如道统、仁、天、理、小人、君子、阴阳、天下、权势、礼、孝、因缘、认命、报应、风水、中、和、同等。
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我们需要重视中国固有的一些与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社会权威有关的现象、实践,如:社会秩序维持方面的人情、关系;家庭在社区秩序维持中的意义;朋友等初级群体在秩序维持中的意义;大一统的社会秩序观;社会结构中的宗族;社会控制中的自我控制、内在控制方式;纠纷解决中的调解、和解、非国家解决方式;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者,他们与社区的联系;作为社会突出现象的送礼、行贿;迷信行为的当代表现和规范价值;原始宗教的社会控制意义。
1949年以后出现的一些现象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变迁,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应给予充分的关注,如:(1)集体化现象:农村的人民公社与社会控制,社员与大队、生产队的人身依附;城市的单位现象与社会控制,单位领导的权威,单位规章的效力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2)计划生育现象:计划生育与家庭关系,计划生育与社会结构改变,计划生育与社会关系重塑;(3)农民进城引起的问题:农民离开村庄出现的问题,农民的需要满足与政府功能替代,农民与市场经济、城市化发展;当代农村的秩序维持特点;(4)运动的功能:运动与社会权威,运动式社会治理,“文化大革命”中的社会控制;(5)互联网发展的影响:虚拟世界的性质,网络社会与实体社会的关系,互联网的内生秩序,从互联网发现法的产生规律;(6)少数民族与汉族关系:华夏观念与多民族秩序融合,少数民族发展与文化认同、规范一体;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治建设,等等。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是建设世界场景中的中国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应在全球视野下思考中国法学的发展,思考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的贡献。中国法学的发展奠基于立足中国社会、解决中国问题、探寻一般规律,确立中国法学的独特内涵,为人类的法学发展提供中国人的智慧。要想取得与西方法社会学界平等对话的地位,首先必须拥有能合理地解释本国的社会实践、法律实践的法社会学理论。法社会学研究者为此需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