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功利主义原则
发布日期:2011-12-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徐爱国

现代西方税收理论家们较少使用功利主义一词,但是,现代经济学中却充满了功利主义的词汇:“幸福”、“快乐”、“效用”、“效率”、“最大化”。税法的经济学家们视边沁为他们的理论先驱,比如波斯纳,税法的契约论者也不否认经济学中的功利主义本性。布坎南在宣扬“一致同意”的公共选择理论的时候,也调侃说,经济学家本性上都是功利主义者。

一、功利主义的一般法律原理

把人的本性归为自私,每个人都以功利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引,这样的理论从古希腊就开始了。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就提到过这样的理论:一枚具有隐身功能的宝石戒指,一个正义之人戴着和一个非正义之人戴着,结果都是一样的。他们都会利用隐身术去做有利于自己的坏事。人总有做坏事占便宜和做好事吃亏的时候,权衡了做坏事得不到惩罚和做好事得不到奖赏的利弊之后,他最终会走上正义的道路。因此,正义基于功利的计算。到罗马的时候,伊壁鸠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主张契约论。近代的斯宾诺莎则提出了“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格言。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利亚在《犯罪论》中明确表示:“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

真正提出系统功利主义原则的学者为19世纪的英国人边沁,把边沁的理论系统化并冠之以“功利主义”名称的学者为他的义子约翰密尔。现代税法学者引用密尔《政治经济学》和《功利主义》多,直接援用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少。在边沁那里,人都处于“乐”与“苦”两大主宰之下,人的本性就是趋乐避苦。功利就是快乐、幸福、实惠、好处和利益。苦与乐有简单与复杂之分,有强度、持续度、确定程度和远近的区分,有个人身心和社会因素的敏感差异。一个人在实施一个行为之前,必定进行“乐”与“苦”的算术计算。边沁说,一切法律的一般目的,就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对犯罪的惩罚,本身就是恶。惩罚之所以成为必要,是因为它可以排除更大的恶。授予人们民事的所有权,就是给予快乐;设定人们的民事义务,就是施加痛苦。保护社会免于内外敌人的危害,因此要有公共税金。漏税行为会导致百事俱废,司法和国防无法维持,结果是强者欺凌弱者。因为这个缘故,漏税因而是有害的。法官和军人将税金应用于公共合理的开支,就是一种裨益,反之,他们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就是一种损害。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税法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被应用到了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但是就他自己的著书而言,他对立法学和刑法学的关心和偏好,多于对民法学的研究。他的民法学理论,也不同于罗马法和普通法的思路,他一反民法学中传统的道德和习惯,而是以经济学的思路设想他的民法典。他对税收法律的相关论述,存在于他的民法理论之中。

财富、平等和幸福

边沁对“财富、平等和幸福”的论述,提出了四组总计15个命题。第一组,命题1,每一笔财富对应于一种相应的幸福;命题2,有最多财富的人拥有更大的幸福;命题3,幸福的丰度小于财富的丰度;命题4,财富数量不一定与幸福数量完全对称;命题5,实际比例越接近平等,幸福的总量越大。简单地说,财富与幸福正相关,但是,不必定成正比例地增加。典型的例子是,一个国王或者王子的财富是一个农民财富的1000倍,但国王或王子的幸福只能是农民幸福的510倍。其中的原因是,富人的快乐敏感度弱于穷人的快乐敏感,富人享受占有的快乐,而穷人享受获取的快乐。

第二组,命题1,财富分割的份额越多,最后给分享者带来的幸福越少;命题2,新财富在财富相等者中间分配,分配越平等,幸福的总量就越大;命题3,新财富在不平等者中间分配,分配有利于消除不平等,幸福的总量就越大。

第三组,命题1,财富的减损意味着幸福的减损;命题2,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损失分摊者越多,幸福总量减少越轻微;命题3,损失分摊到不为人所感知的程度时,幸福总量的减少为零;命题4,损失的有效分摊可以趋向于财富的平等。

第四组,命题1,相同财富者之间的财富转移,如果一人所得为另一人所失,那么财富落在旧主人身上有利于达到最大量的善,因为,人们失去财富的痛苦多于获得财富的快乐;命题2,不同财富者之间的财富转移,如果损失由较穷的人承担,那么不平等会加剧;命题3,如果损失由较富者承担,那么结果是安全受损而平等增进。

税收与国家安全

边沁读过亚当斯密的著作,他对“税收与国家的公共开支”有着与斯密类似的看法。税收与国家的安全相关:如果臣民不纳税,政府就会垮台,如果公共功能不运转,混乱和犯罪就会出现。近代英国人的赋税是沉重的,但良性财政保证了社会的安定,法国人的税收过于集中于农民,恶性的财政导致了国家的破产。

税收是不可缺失,但是不平等的税收会危害国家的安全。在边沁那里,不平等的税收包括:强迫劳役,人头税的施行,妨碍工业的垄断和专卖,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对私人买卖征税,对公共买卖或拍卖征税,对法律诉讼征税。

三、税法中“平常人”与“功利主义者”认识上的差异

功利原则使边沁成为世界级的学者,不过,对于法律的实际影响,并没有发生在英国。在边沁活着的时候,他的功利主义在法国得到的认同和受到的欢迎大大超过了在他本国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英国的自由主义掩盖了功利主义的光芒,但当功利主义与美国的实用主义及法律工具主义结合起来的时候,功利主义成为了美国法学的主导理论。

在传统的法学领域,边沁的功利主义与康德的道德论经常是西方法律理论争论的两个极端。法律经济学家并不以功利主义为罪恶,并称财富最大化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幸福,社会幸福的增进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公正;法律道德学家则一直批判功利主义的市侩自私自利,功利性地追逐财富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功利主义的法律制度漠视了社会弱者的权利保护。不过,在税法领域,新近美国学者们有新的解读,他们不把功利主义与税法的公正或正义学派并列,而是区分了税法中的“平常人”和税法中的“功利主义决策者”。前者强调税法中的日常语言和生活经验,卡多佐大法官属于此类;后者强调税法中的专家知识和理性,汉德法官属于此类。

以所得税为例,一个平常人所理解的“收入”,是他获得的劳动工资、财产增殖和资本收益,另外加上诸如彩票中奖类的意外所得。这里,收入的标准是“交易性”和“独立性”,不具备这样的性质就不可当做可税的收入。简单的例子是,纳税人住酒店时酒店提供免费的早餐。早餐的价值是否构成纳税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平常人那里,免费的早餐不是收入,因为没有住客与酒店不存在“早餐的”交易,且早餐与住宿联系在一起,不是“独立与分立”的。但是,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免费早餐仍然是住客的应税收入,因为早餐给他带来了实际的收益。在功利主义者那里,如果P代表生产成本,A代表评估成本,D代表公民的厌恶成本,R代表所发生的税收,那么当P+A+D的时候,纳税人就要申报所得税。

“收入的计算”也同样存在着平常人与功利主义者的差别。纳税人有两个马场,一是经营性质的种马场,养活一匹马的费用为300英镑,而出卖它的市场价为5000英镑;二是休闲性质的赛马场,休闲活动既不纳税也不作为开支予以抵扣。那一年,纳税人从种马场拿出两匹种马放到赛马场供休闲所用,税法的问题是:二匹马的用途转移会发生可税收入吗?如果是,其价值是按照600英镑计,还是按照10000英镑计?平常人的答案是“否”,功利主义者的答案是“是”,因为前者认为价值没有“实际地实现”,后者则认为“效用”得到了满足。用公式表达,如果L代表流动性成本,U代表不同的效用,那么当P+A+D+L的时候,纳税要申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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