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机理
发布日期:2012-03-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汉平

社会矛盾往往是社会转型与发展需要的深刻反映与客观表征,可以说,越是矛盾汇集,越应是发展与进步的契机。人民法院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找准自己的角色、明确自身的定位并充分发挥其理性地揭示矛盾、辩证地解决纠纷和科学地引导发展的功能,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通过司法维护自由、民主的和谐秩序,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力军。自由是创新的源泉,民主是创新的空间。因此,维护个人自由,保障社会民主就成为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性要求,它不仅是人们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社会创新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先决条件。司法正是这样一种通过最低限制实现最高追求的规则化的制度形态。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是一种具有公共信念支撑和规则依凭的制度化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利益纠纷,实现社会权利义务有序存在与复制,并维护在此基础上的新整合和新结构的正当程序。人民司法不仅保障与维护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环境得以发生、养成与模式化实践,也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评判、关系替代与利益重整实现着一定的解纷与化解的社会关系创新。

通过司法审查与规范调整,确认和推广社会管理的创新成就。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法律必须保护创新。而社会管理创新更多地表现出政府与民间的合作,可以讲,它是自治与他治,自律与他律和权力与权利凝聚的制度化结果,但其基本的价值指向和利益形态还是归结为以民为本和促进民生的社会关系的均衡发展与和谐营造之上,是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的新的物质与精神的利益表现与文明表达。司法通过对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调整与建构,确认合法的社会生产与社会组织的发展形式与发展形态,保障新生的合法利益机制和生活方式,从而以至善的规则公正地规范无序、对抗或冲突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突破矛盾困局,实现对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结构和重整,以维护新兴的价值观与利益发展的建设性递进。

通过理性的司法审查与检视,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合法化和正当化。社会管理不同于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形成一个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相辅相成的、系统的、完善的、健全的架构,而不是其中单一主体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可以说,社会管理创新是政府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种自治与他治的混合体。在这一创新机制运作过程中,公权力无疑充当着重要的角色。要使公权力在这个“新生空间”得到充分且适当的施展与应用,就必须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和权力制约,使权力受到管束与监督、评价与矫正。司法通过对公权力与私权利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生的行政及民事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违法和显失公平的行政公权行为依法进行调整和规范,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损失进行赔偿,就能够约束行政主体和公权部门正当地行使权力,充分救济权利,有效地保障权利的正当享有与不受违法损害,实现社会利益的均衡发展、和谐互动与平等共赢,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制与框架下稳定、有序、规范和科学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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