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中的法治
发布日期:2012-03-20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傅达林

在法治观察者的眼中,税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其中浓缩的公权运行成本与私权保障效果,总是会让人辗转思量。美国公法学家霍尔姆斯和桑斯坦在其合著的《权利的成本》一书中,有一句经典“台词”叫“自由依赖于税”,它告诉我们一个现代政治常识:被诩为与生俱来的神圣的权利,也是需要成本的,因为贫困的政府无法保护权利,公民必须给“守夜人”报酬,用以购买保护权利所必需的公共产品。

问题是,自由需要多大的成本?为了自由我们能够为政府提供多少税收才是合理的呢?这可能并非如纳税人所愿,因为征税的人总是希望能够多征。英国经济学家科尔贝曾说:“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他的话又告诉我们,征税是个技术活,如同从活鹅身上拔取羽绒,拔光自然不行,如何“可持续”拔取才是要道,国家制定税收政策也应当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而不能做“一锤子买卖”。

学者们对税不同的解读,虽然侧重点不同,但蕴含的都是现代国家税收的法治面向:前一个是实质法治——征税的必要性以及税用的正当性。税是政府赖以生存和运作的物质基础,更是政府向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保障。既然自由依赖于税,那么对于税的使用,也应该用于权利自由保障之目的,这构成了现代税收法治的实质正义。后一个是形式法治——征税的技术性以及程序的正当性。对公民而言征税首先是损耗性的不利安排,痛是在所难免,要“听最少的鹅叫”,就必须讲究征税的“火候”,提供充分的程序平台吸收公众同意,这构成了现代税收法治的形式正义。

上述法治面向不难理解,但用之于实践则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例如强调权利的成本,是否意味着谁纳的税多就能得到更多的保护?在政府保护权利的公共服务领域是否也存在VIP专区呢?从法理上讲,权利人人平等,当然不能用纳税的贡献量来衡量个人享有权利的分量;但从现实的角度看,由于权利的实现需要成本,有些权利比较昂贵,于是富人实际上会比穷人享受更多的权利。如此,政府如何实现税的实质正义呢?这里的关键在于,权利平等的税用正当性安排,必须着力提供均等的机会,让每个人都有实现自身权利的平台,例如提供公共资源的均衡化教育,如果税的使用着眼于“三六九等”资源配置,那么实质正义就是奢谈。

又比如,税的使用以保障权利为本,但前提是需要养活庞大的官僚集团,这种成本在整个税用中的比重,本身构成了税的正义标准。如果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机构人员越来越膨胀,公务官员实际待遇日趋豪华,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却不断下降,公民的福利保障长期得不到提升,就很难说这样的税用具备正当性。很显然,要抛开税用的具体算计,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离不开公民对“三公消费”之类支出的有效监督。

说到监督,就离不开知情这个前提。如果公民连自己是否是纳税人、交了多少税都不清楚,就很难说这样的征税合乎法治标准。据说我国目前的税制以间接税为主,如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这三大流转税占整个税收的50%左右,这种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是税负具有转嫁性和隐蔽性,税藏在价格当中,不易被人感觉。这样说来,我们每天从起床开始就不停地在纳税,但却并不知情,既然连自己支出的权利成本都不清楚,又如何判断自己收获的权利是否足量呢?

其实,征税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个利益主体的博弈与碰撞:一面是税务部门的征税冲动,另一面是现代公民的税感焦虑。由于并非所有征税的政府都切实地把税收用于保护权利、执行权力上,要使政府乐意保护权利,就必须寻求到一个政府与公民的博弈过程。这个过程重在纠正税收部门只顾着“拔更多鹅毛”的行政偏好,将征税纳入公众同意的法治程序,并装上使用监督的“跟踪器”。回顾英国宪政的发端,不难看到贵族与国王关乎征税的斗争何其引人注目,最终进入《大宪章》的条款让国王不能随意“拔鹅毛”了;而美国独立战争时那句响亮的口号——“无代表,不纳税”,更是鲜明指出征税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义。

税本身乃是一种浓缩的法治,从中不仅能窥视出政府的本性,也折射出公权与私权的较量与安顿,隐含着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说一千道一万,高深的税收法治原理归结起来,就是回归到再朴素不过的一个基本常识:你要从我口袋里掏钱,总得要征求我的同意并告诉理由和用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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