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含义——兼谈法律概念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2-03-19 来源:法律博客网  作者:王林敏

university”的汉语对应词是“大学”。我没有考证当初翻译这个词时,“为何选择“大学”这个词。很显然的是,在汉语语境中,“大学”表明一种层次,即相对于“小学”、“中学”而言的一种较高层面的教育组织形式,其核心点在于“大”,而不是“学”。人们谈到大学,往往想到的是高级知识分子,注重的“层次”而不是“知识”。人们常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用这句古语来说明“大学”的任务,大概也是从“层面”这个角度出发的。但是,这种理解与“大学”在欧洲的意义可能是不同的。

笔者认为,“大学”在欧洲的侧重点在于“学”。“大学”最初的意义可能在于思维的格式化和概念术语的统一。也就是说,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大学的功能不是“明明德”,而是“统一思想”。 university”的词根是“universe”它的本意是“共同”,用我们汉语来说是“成为一”。一方面,这意味着一种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教学组织形式,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种组织形式的历史功能。为什么要刻意强调、提示这一点呢?我们知道,欧洲的大学最初只有三个科目:神学、法学、医学。我们以法学为例,欧洲最初的大学是在意大利产生,后来发展到法国、巴黎。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自意大利、法国、德意志、荷兰、英格兰,是来自于欧洲各地的贵族子弟,他们初学时可能带着各地的语言、风俗,特别是思维习惯,但他们学的都是些共同的东西,当他们学成之后时候就被“格式化”了,他们带着共同的“法言法语”回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因为那时上得起学的多数是贵族子弟,以及一些有见识的、有思维能力的穷人的子弟。这些思维方式被格式化的人们分散到到欧洲各地,经过几百年,欧洲的制度也会被格式化、一体化了。欧洲普通法产生了,欧洲在思想观念方面统一了,近代欧洲的认同感就产生了。笔者认为,University的最核心的功能就在这里,它是现代化的一个驱动力。

法律概念是法律职业群体所用的职业语言,是一种共同的东西。中国的法科学生上大学之前,来自五湖四海、长城内外,初入学的时候是不同的,但毕业的时候就一样了,同样被格式化了。所以在曲师大上学,认真学习的话,在北大、人大产生的结果是一样的。实际上就是university的产品,一个被格式化的思维方式。除了文凭不一样之外,学得东西的实质是一样的。我们的一个很大问题,就在于往往注重外在的东西,而忽视内在的实质。

所以,法科学生所学的法律概念和法学概念是内在一致的,消除了方言俚语的不同和风俗习惯的差异而达成的一种共享的理念。通过概念的一致化我们就可以获得一种无障碍的相互交流的工具。北大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山大法学院、曲师大法学院,如果都认真学得话,相互之间是可以交流的;在日照学得东西,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到北京去执业的话,是没有障碍的。这就叫university

这是“university”以及“university”中的一个具体的类别:法学学习对象的正面作用。

当然,法律概念还有负面的形象和负面的影响,就是让人感觉很讨厌的一面。它是法律职业者形成职业壁垒的一种手段。大家知道律师很赚钱号称金领职业,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改成“钻石领”。想通过这个职业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话,就必须掌握法律概念术语系统。也就说法律概念系统实际上构成了一种职业壁垒。在十七世纪的英格兰,法律概念的职业壁垒感觉是特别明显的。当时英格兰人口也就几百万人,而整个法律行业就垄断在律师公殿、四大律师事务所手中。他们使用的语言是拉丁文,而且有一部分是法文。到英语开始独立发展起来之后,这些从事律师行业的人还是坚持拉丁文和法语不改。这就造成普通人连阅读那个文本都读不了,所以必须依靠他们。所以在当时法官、律师这些法律职业者形成了自己的专业利益。这些职业壁垒目的是维持自己的垄断利益。我们现在中国你看不到这个东西,但是随着这个行业的利润越来越大,后面的人进来越来越难,这是肯定的。这是法律概念的负面作用。

我们的任务是认识法律概念的这种作用,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尽量抑制其负面作用,而发挥其正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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