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既要创新 也得适度守成
发布日期:2012-03-13 来源:《法制晚报》2012年3月5日  作者:王 旭

修法是法律发展与良性变迁的重要手段。对于行政诉讼法而言,它自身的理性化与成熟更有利于形塑公民权利保障的管道,直接影响着中国公共行政治理方式的转型。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修改法律背后往往隐藏着一种法律进化论的叙事:预设着相比现状更高远的价值目标与雄心,相信人为的制度设计可以创造出更高阶段的法律成果。这也因此容易陷入阿玛蒂亚·森所言的“社会工程式发展思路”,忽视了法律发展本身要求的审慎、试错与经验的渐进累积。
也就是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我们首先不是去预设一个基础的价值图谱与理想蓝图,而是要盘点一下二十余年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践所积累下来的“法治存量”。所谓“法治存量”也就是究竟哪些制度被实践证明具有生命力,无论是移植异域还是自身创设的,它们构建了将来的新法与过往实践规则的生命联系。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一个重要的发展动力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近几年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相当多的设计既是对立法意图的明晰也是对制度的适当发展与创新。
实践中,对于很多方面司法解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对于受案范围行为标准的界定,对于被告适格问题的规定以及原告资格的界定等,这些也形成了学术界对相关制度设想与推敲的准据与出发点。盘点“存量”是为了谋求“增量”:与其盲目移植西方或全盘设计新的制度,不如将这些司法解释中的良好制度推动转化为正式法律,这样的发展就是一种在既有智慧与经验起点上的“增量发展”,是在承认、尊重既有行政诉讼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将其法律规范化。
之所以要谋求一种“增量的法治观”,归根结底在于行政诉讼实践是有惯性的,良好的实践制度如果不能被新法充分吸收和肯定,相反转向大规模地制度新创,必然会紊乱行政诉讼的实践秩序,打破良性的实践路径。因此渐进修法、注重修法过程中一种弹性的反思调适机制就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如果单纯强调修改法律中“创新”与“大改”的一面,则忽视了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法律所要求的适度守成与总结之天性,最后容易陷入社会面对新的规则无所适从、无法理解的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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