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基本法要在审慎中前行
发布日期:2012-04-19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宋华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教授在日前提出了制定“行政基本法”的设想。那么在行政法这样一个相对崭新的法律领域,是否有可能制定一部不仅有着体系浩繁、结构完整和逻辑严密的外观方式,而且对行政法领域有关事项作出全面、综合和基本规定的法律,就成为需要认真思忖的课题。

通常认为行政法很难法典化。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曾于198610月初至19874月底,用半年时间研究了中国行政法大纲,试图借鉴奥地利、德国的经验,特别是参照德国威敦比克邦行政法典草案,试图勾勒出一部类似于《民法通则》地位的中国行政法法典的框架。但这样的尝试并未成功。

之所以很难制定出一部行政基本法,原因大抵如下:第一,尽管经历三十年的改革,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仍处于革故鼎新之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创新、社会结构的变化、不同利益群体的分化,加大了把握行政法基本原则、规则的难度。

第二,我国行政的职能和任务也在不断变化,在政府履行市场规制、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公共秩序维护等不同职能时,其应适用不同的行政法原理,我们尚难把握这些领域的精妙个性所在,更难把握其共性。

第三,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仍需因时而动,去发展出相应的原理和学说,为行政基本法的制定奠定智识基础,行政法的发展在于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而制定行政基本法与行政法法典化,或许会阻滞行政法的发展创新。

但行政基本法的制定,亦非完全不可能之事。台湾地区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1959年发表的《论行政法典之编订》中,即指出“总括行政各部门之一切法规,虽几乎为不可能之事。然概括为关于行政法一般适用之总则的规定,亦非必难事”。

笔者认为,在我国已有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可以去探寻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与行政基本法的制定。

在立法过程中,可以是对已有行政法规范、制度和原理的编纂,可以首先是制定我国行政程序领域的基本法,之后在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裁量、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行为形式等原理和制度有更为深入观察、整理、提炼的基础上,成熟一编,起草形成一编,从而逐步形成我国的《行政基本法》或《行政法通则》。

但是,制定《行政基本法》虽可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未来愿景,行政法学研究者戮力奋斗的目标,亦需循序渐进,拾阶而行,绝非可数载之内仓促而成之事。法律需适应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行政基本法或相应行政法典的制定或编纂,都需建立在对我国行政法制度实践充分体认的基础上,需有赖于我国行政法学说的进一步精致化、体系化。

为此还应考虑框架性法律与一般性法律的关系,基本法律规定与特别法律规定的关系,程序法律与实体法律的关系,法律规范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从而通过立法促进而不是阻滞行政法的发展变化,更好地维护公众权益,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实现行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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