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校车无关的规定同样有价值
发布日期:2012-04-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武俊

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于4月10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这个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治轨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系上了法治的“安全带”。
  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近年来,校车问题多多,导致事故频发。校车安全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在舆论千呼万唤之中,一部专门保障校车安全的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终于登台亮相。
  条例明确赋予校车的优先通行权。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需要强调的是,赋予校车优先通行权是必要的,但优先通行权并不是绝对的,优先权对于保障校车安全也不是万能的,优先通行权更不得被滥用。校车的优先通行权能否落实,取决于公众能否配合。校车能否真正享受特权,取决于每个公民对这一特权的重要性认识有多深,并在行动上能否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配合。校车的安全与否还取决于司机的个人素质与管理以及周围车辆的司机素质。只有切实提高全社会的交通文明素质,培养尊重校车、礼让校车的文明意识,校车的优先通行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要治理校车安全问题,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首先,必须强调政府的投入责任,要对政府不依法保障校车投入进行严厉问责;其次,必须强调政府的监管责任,应对政府监管不力问责。这是保障校车安全的两大基石。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条例,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超员超载历来是诱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校车必须严格杜绝超员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也很关注。条例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的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校车管理不能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结合当地实情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这次校车立法备受社会关注,立法部门也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民意,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比如,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等等。
  期望这部充分吸纳民意的法规,真正为校车系上法治的“安全带”。如此,校车必将驶入安全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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