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正义的死亡路
发布日期:2012-04-0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玲玉

法国著名画家大卫创作的《苏格拉底之死》中,苏格拉底从容地端起酒杯,准备饮下毒酒,他的另一只手高举着,似乎刚刚发表完对于灵魂不死的长篇大论。他的弟子和朋友们则掩面哭泣,为苏格拉底的即将离去而难过。苏格拉底的从容和弟子们的悲伤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这也恰好突出了苏格拉底之死的悲剧意味。
  公元前399年,哲人苏格拉底被控信奉异端邪说和腐蚀青年人的心灵。控诉者诗人墨勒图斯、手艺人和政治家的代表安尼图斯和演说家代表吕孔,十分嫉妒苏格拉底的智慧,他们利用自尊心受到伤害的人对苏格拉底的不满,并希望苏格拉底的不妥协的态度会引起陪审团反感,因为陪审员最喜欢听的是阿谀奉承和哀求乞怜。在由501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投票表决后,善于演说和辩论的苏格拉底在雅典的公民审判大会上最终没能说服陪审团,而被判处死刑。  
  对于雅典公民这场不公正的审判,苏格拉底没有选择逃走,而是从容赴死。
  苏格拉底的死是悲剧性的。黑格尔指出,“只有当一个可敬的人遭受无辜的灾难或冤屈的时候,我们才特别称之为悲剧;苏格拉底就是这样,他无辜被判处死刑,这是悲剧性的。” 
  苏格拉底的死凸显了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冲突,将法律与终极正义之间的冲突提升到了悲剧性的高度。从柏拉图留下来的《申辩篇》可以看出,控诉苏格拉底的罪名都是莫须有的,雅典公民的审判无疑是不公正的。对于这一不公正的判决,究竟应该遵守还是漠视?这便是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冲突。这样的冲突并不是第一次,公元前442年的《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不顾国王克瑞翁的禁令,将背叛城邦的哥哥安葬,而后被克瑞翁下令处死。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说:“天神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这里天神制定的永恒律条就是自然法,在安提戈涅看来,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国王制定的实证法,因此她公然违抗国王的命令。
  如果说安提戈涅的死凸显了自然法的崇高地位,苏格拉底的死则告诉世人,即使是不正义的法律,不公正的判决,仍值得为之坚守。苏格拉底用死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临终前,他留下遗言:逃监是毁坏国家和法律的行为,如果法庭的判决不生效力、可以被私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还能存在吗?国家生我、养我、教我,凡是能赋予其他公民的权利都有我的一份,甚至在公民成年以后允许公民带上财产自由地离开雅典。我在70年之间都没有离开雅典,就等于说我以自身的行为和国家签订了契约,表示服从国家的法律,做一个守法公民。难道就因为祖国和法律判处我死刑,我就可以竭力毁坏和颠覆国家和法律吗?
  苏格拉底当然知道审判是不公的,他本可以逃亡,却没有逃亡,选择了服从不公正的判决,看似匪夷所思,其实是一种大智慧的体现。如果苏格拉底选择逃亡,纵然可以保全生命,也不会遭来非议,但以苏格拉底的人格力量,必然引来更多的公民质疑甚至挑战城邦的法律。这样一来,苏格拉底的逃亡很可能带来雅典法制的混乱,而这恰恰是苏格拉底所不愿意看到的。尽管苏格拉底认为雅典的审判大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专家,而不是平民组成,但他认为雅典的法律改革应该渐进地进行,而不能一蹴而就。对于苏格拉底来说,履行一个公民守法的职责不仅仅是表面的法律义务,更是作为哲人的道德担当,更重要的是,守法也是推动法律走向至善的第一步。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于法律的信仰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一部分。从苏格拉底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法律的信仰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深入人心。即使法律并不完美,法律构建的秩序也值得城邦的公民为之坚守,即使哲人也不例外。 
  然而苏格拉底之死的意义并不止于确立守法的法治传统。如同一切具有悲剧色彩的英雄一样,苏格拉底的死引发的更多的是对现存法律秩序的思考和变革。在苏格拉底伟大的学生柏拉图那里,老师的死成为柏拉图对于城邦法律永久的指控。苏格拉底之死也引发了雅典公民对于实定法与神定的自然法之间关系的思索。人类制定的法律如何能达到永恒的正义,达到至善?这是苏格拉底在世时不断叩问雅典民众的问题,也是法哲学永恒的命题。于是在苏格拉底死后十四年,雅典人终于醒悟了。他们为苏格拉底平反了,控诉他的三个人以诬告罪被判了刑。而苏格拉底的悲剧故事则成为推动西方法律走向公正和至善的动力和源泉。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