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法治的建立和有效运转,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设计得是否合理,也需要本国人民的认同。但是,民主素质、法治信仰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制度在执行中的确定性。即使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完善的,但执行法律的人是态度暧昧的,给法律戴上橡皮筋,让其伸缩自如,将实际决定权从法律本身篡夺到执行者手中,那么,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说的,强权成了“真正的法律”,而成文法只不过是在装饰门面。在这种情况下,何以期待民众对被架空的成文法产生信仰?
在我国,行人乱穿红灯是个比较常见的现象,而相比之下机动车较少闯红灯,出现这种现象很显然一个原因是机动车受到监视器监视,一旦违规会被记录并罚款。而相对行人则“无法无天”,因为不受机器监视,而交警或交通协管员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屑于追着行人满路跑,或者等到想追究相关违规者时,才发现数量太多而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是,行人在徘徊于交通事故和生命危险的边缘的同时游离于交通规则之外,超越于法律之外。而相比,受监控的车辆则通过监控器这种“象征性权力”,被纳入隐形的法治之中。之所以说监控器是“象征性权力”,是因为它让交通规则实现了与交警人员实际执法所取得的等价效果。
法学家苏力先生曾对一事例分析道:实践中的法律仅仅最后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当我们闯红灯被戴袖章的老头(大妈)叫住,批评,罚款时候,大多数人服从。我们并非是因为打不过,逃不掉,而是我们接受他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正当性。并不是他叫警察使我们服从,而是因为我们心灵行为已经为此前的社会生活塑造,相对标准化,而权力或法规可以借老头,对我们规则治理。然而实际生活中,戴袖章的老头——交通协管员,以象征性权力出面的时候往往很少,一般只有在应付检查或者特殊地段,或者如下雨天、严重交通堵塞时才以“执法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正是因为他们出面少,行人又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才会出现交通规则游离于行人之外的场面。由此可见,既然行人没有习惯的支持,又缺乏相关强制力的约束,违规自然从偶然变成了必然。
现实中,如果执法者还不明确法律的内容就去执法,那么如果执法成功,则仅仅体现了人们对于执法者权力的默认而不是对于法律的遵守或信仰;如果执法不成功,也仅仅说明人们对于执法者权力的否认,而并不能体现对于法律的故意违背或者亵渎。“客观”意味着在执法中不能以主观意志代替客观规定去执法,否则,就是人治。因为在不熟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跟明知法律而不执行的效果是一样的,都是把法律给“搁置”了,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在这种执法缺少确定性的情况下,法治自然不得不让位于“人治”,而“人治”的结果反过来又促进了执法的不确定性。这是一个怎样的恶性循环可想而知。
同样的法律法规由不同的执法人员去执行时应该得到同样的效果。以违反交通规则为例,如果甲区是市中心和“形象中心”,交警或交通协管员因此大力惩治每个违规的人;而乙区是个比较偏僻的地方,相关工作人员则在一定程度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这显然造成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冒犯。亚里士多德曾经说:“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不平等的人或者以不同的方式对待彼此平等的人,就好比是给体质不同的人以同等的衣食,给同等体质的人以不同等的衣食,其结果只会是害了人们的身体。”至于执法中类似的不平等执法,则是影响了执法的确定性,危害了执法的秩序性,进一步破坏了法律的必要性和权威性。
法律法规重在执行,严格秉公执法,而不是允许执行过程中有个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暧昧”现象。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并不取决于民众对守法行为本身的判断,而取决于民众对守法后果的预期。如果守法的结果是带来利益,那么守法当然会成为一般民众的行为模式;相反,如果守法导致吃亏,而钻法律的空子、投靠强权才能带来利益,民众自然会选择弃“明”投“暗”。当法律的执行缺乏确定性,自认为受到强权保护的行为人难免会视法律为玩物,不惜漠视规则、践踏法律,也难免使一般的违法问题慢慢演变上升为犯罪问题,而这不得不承认有执法“暧昧”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