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女教师”张丽莉的事迹已经传遍大江南北,感动整个中国,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等各种荣誉称号接踵而来,黑龙江省也将筹拍“最美女教师”张丽莉题材电影。截至
得到各级领导的关心、媒体的关注和全社会的关怀,“最美女教师”无疑是幸运的,但是一个人的幸运并不代表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幸运。实际上,还有更多尚未引起媒体报道和关注的张丽莉式的见义勇为英雄,他(她)们同样做出了见义勇为的壮举,但是有的人的遭遇却完全不同。近年来,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情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公遭遇时见报端。
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必须树立保护见义勇为者和严惩恶意蓄意诬陷者的立法理念。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时,对救助行为的后果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确立有利于救助人的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要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恶意诬陷行为应予严惩。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酌情修改有关法律包括刑法,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依法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此外,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为救助人安排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经济困难的救助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建议规定对救助人必要的经济援助。见义勇为受伤可视作工伤。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及慰问金、抚恤金由政府承担。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今天,我们更希望“最美女教师”的经济赔偿问题能够通过依法维权的法律手段而不是领导批示的行政手段,能够纳入法治轨道常态化解决而不是特事特办式的非常态解决。
尽管有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全社会的捐助支持,“最美女教师”的经济赔偿问题貌似不会成为问题。但事实上,张丽莉及其家属仍有对肇事司机要求赔偿的权利。毕竟不是每位见义勇为者都能像“最美女教师”那般幸运地得到领导的批示和媒体的关注,见义勇为的英雄也是得为生计操劳的普通人,也是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犯需要维权的普通公民,为维权打官司反而是法律意识强的体现。总之,假若“最美女教师”的经济赔偿问题能够纳入制度化的渠道予以解决,那么也可以为类似的公民救助事件和见义勇为行为提供可资借鉴的范本,其示范意义更为深远。
我们在感动于“最美女教师”事迹的同时,更应反思公民救助行为法律保障的缺失,反思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生活保障机制的缺失。假若有关部门能够以“最美女教师”事迹的宣传为契机,更加务实地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的立法进程,努力完善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生活保障机制,那么这无疑是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幸事,无疑将更有深远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