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绵阳一所投用两年的香港援建学校——紫荆民族中学被拆除引发争议。据了解,学校原址将建商业中心和地标性建筑。香港特区政府目前正考虑向当地追索有关捐款。之所以考虑收回捐款,是因为善款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另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特区政务司司长林瑞麟将于5月24至26日访问四川,其间将视察援建项目。
香港特区政府“较真”捐款的行为告诉了我们一个深刻的道理:支撑现代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不仅仅是人们心中的那份行善积德的道德冲动,健全的制度保障框架更是保证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只有慈善组织的自律与他律的完美结合,才能为社会创造一个高效率、低成本、高人气、高信赖的慈善体系。
近年来,我国内地接连发生的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事件所深刻揭露出的问题,不仅涉及慈善组织的内部运行,也关乎慈善组织的监管体系。一般而言,慈善组织通过自律与他律取信于公众:自律意味着其行事作为须符合责任的要求,他律则意味其须遵守法律规范,接受政府监督。换言之,慈善组织在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努力,尤其是在资源募集和运用方面的表现,仍须通过完善的监督体制来予以检验。
当前,我国内地对于慈善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缺乏一套全面和有效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慈善机构的准入、评估、组织制度、财务运作以及慈善活动等领域的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定的慈善法。同时,政府对慈善组织工作的监督相当有限,且尚缺乏配套的公开机制。此外,由于目前尚无一个权威的专门的慈善捐赠监管机构,导致慈善组织在履行被监督义务时钻法律漏洞,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慈善捐赠的发展,制度化的发展方向才是保障。其中,慈善立法是我们应当倍加重视的首要问题,其不仅是判断慈善组织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标准,也是维持公众对慈善组织信心的迫切需要。对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因公益之目的所发起的募捐活动,包括救灾时的资源募集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等内容。
其次,建立透明的慈善运行管理机制。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与其工作是否透明化密切相关。而要做到工作透明,不仅需要慈善组织内部自律,外部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我们应当致力于建立慈善事业的透明化机制,赋予相关行政机构监督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对捐赠物资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慈善业务年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慈善工作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要求慈善组织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日常开支预算和决算、向公众公开资金运作明细,以此提高监督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再次,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国内目前的多元机构监管模式不仅造成监管工作的混乱,而且监管效果也不理想。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城市广泛分布的国度,慈善组织的数量惊人,因此,要管理好如此庞大的团体,不仅需要给予其发展的合理空间,同时也应当为不同地域的不同慈善组织的发展创造更为合适的环境。
最后,完善行政监管运行机制。引入社会监管力量,以政府相关行政机构为主导,每年开展对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的评级机制、建立善款资金流向查询机制,让公众特别是捐赠者能够随时查询物资流通过程中的实物、信息、资金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