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英国媒体5月19日报道,英国一台ATM机日前发生故障,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故障持续两个多小时,两百多名顾客取走现金。事后银行称错在自己,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不用归还多余的钱(5月21日《大河报》)
正方: 法律不同结果不会相同
郭文婧
看到这则新闻,自然想到“许霆案”。同样的原因,都是ATM机出错,拿走了本属于银行的钱,但结局截然不同。英国的银行很大度,“错在自己,不必归还”;许霆却因为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之下,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许霆案”发生之后,该不该还钱,我国社会是没有争议的,只是究竟该定性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定性为刑法上的“侵占”或者“盗窃”,至今仍存争议。
“许霆案”的定性至今仍存争议,并不是我们拿英国ATM机出错“不还钱”说事的理由,因为法治社会讨论法制问题,应该在特定的法治语境下进行。比如,我们国家拾得他人遗失物后,经所有权人请求仍拒不返还,拾得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而在英国则完全不同。英国规定拾得人是不能够自己处理遗失物的,否则就会被视作盗窃罪处理。面对如此差异,英国人也并没有拿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说事儿。
在英国这次的ATM机出错“不还钱”的新闻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只是表示“不用归还多余的钱”,并不意味着英国居民拥有多取出来的钱就是理所当然。因为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在公共场所的ATM机上取钱,不属于秘密进行,不构成盗窃罪;银行也承认了自己工作失误,顾客多取钱占为己有是在对方过错之后,所以也不构成侵占罪,而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不当得利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专门的不当得利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基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理论,规定不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不当得利,都应该返还;而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将契约作为一切物权的基础。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不当得利制度,只是在具体的判例中吸收了“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原则,默认了利益受损方的“申请返还权”,但如果闹上法庭,还要区分复杂的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正因为如此,英国银行由于自己出错导致ATM机出错,闹上法庭还不见得能够赢得官司,加上当日有两百多名顾客取钱,诉讼成本也会很大,因此银行只是权衡现实放弃了“申请返还权”罢了,这与银行是否处于垄断地位,是否谦卑善待顾客没有丝毫关系。
因此,拿英国ATM机出错“不还钱”来说中国需要还钱、甚至被判刑,没有丝毫的积极意义,因为两国的法律语境不同,国民的契约意识也不同,国民的现代文明素养程度也不同。当然,如果以英国、中国类似事件的不同法律后果,来讨论“许霆案”的定性本身,呼吁取消银行的“超国民待遇”,实行银行与顾客真正的平等契约关系,促进银行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反方: 中国的银行该学会担当
张海英
2006年的广州“许霆案”让公众见识了ATM机出错、顾客获刑的可怕——不仅银行要追回顾客多拿走的钱,而且还要被法院重判。“许霆案”之后,各地类似案件基本都以判刑了结,以致今天还让一些人对ATM机望而生畏,称“惹不起ATM机”。
然而,英国ATM机出错,银行却称错在自己不在顾客。事实上,在此之前,英国已出现多个ATM机出错、银行担责的案例。比如,去年年初英国苏格兰东海岸邓迪市的一个ATM机突然主动向提款人“吐钱”,银行表示不会追讨多付出去的钱。显然,这不是因为英国银行钱多人傻,而是银行清楚谁负主要责任。
诚然,某些顾客利用ATM机出错多提钱暴露了人性的贪婪,但英国“ATM机多吐钱不必还”却向我们诠释了什么是责任。谁出错,谁负责。这种责任意识细究起来,反映出英国银行一方面对顾客很敬畏,另一方面要把自己打造为负责任的银行。如果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到顾客的身上,就会给顾客留下一种印象:银行不负责任——而不负责任的银行在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恐怕没有市场。
也就是说,面对ATM机出错,英国银行算的是大账,知道自己如何表现效果更好、损失更小。反观国内银行,往往把自己出错的责任推卸到顾客身上,以起诉“问题顾客”来维护自己利益——既通过起诉顾客掩饰自己的过错,也通过起诉顾客想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通过惩戒效应来维护银行的金融安全。
从某种意义上说,英国ATM机像一个未到法定年龄的孩子,孩子犯错监护人担责。而在国内,ATM机就像是一只“老虎”,即使伤人也是顾客的错。比如,ATM机出现假钱,银行无责;ATM机多吐钱,顾客负责。而且,网上银行被盗,也是储户担责;银行柜台多给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从表面上看,英国银行的行为让中国银行业脸红,但中国银行业未必真的脸红,因为已经习惯了银行出错、顾客负责的工作方式。相比而言,英国银行更聪明,更懂得去赢得顾客。这大概是因为国内银行太少,银行嫌顾客太多的原因吧!
笔者以为,尽管顾客利用ATM机出错多取钱的贪婪行为不值得提倡,但国内银行的责任意识有必要提升。否则,无责任意识的银行很难做大做强。同时,我们的司法机构也应该从英国银行的做法中有所反思:如果认为多取钱的顾客犯盗窃罪的话,是否也应该认为出错银行纵容了顾客犯罪?银行是否也应该接受法律惩罚?
据悉,银监会将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能否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还需要观察。但笔者以为,设立这样的机构或许能促进国内银行敬畏消费者,提高银行责任意识。这也是英国银行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