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是应届毕业生求职高峰期,有关招聘就业中的不公正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比如众所周知的“萝卜招聘”。“萝卜招聘”乃是网友对事业单位“量身定制”招录内部人子弟的一种形象比喻。由于事业单位招聘制度中的诸多漏洞,使得一些人可以通过暗箱操作手段左右考试的过程和结果,特别是某些招聘单位利用对回避制度的不当解读,虽然举行了看似符合法律或政策规定的考试,实质上却成了其掩盖违规进人的形式。在公务员考试日趋公正的同时,事业单位也就成了某些领导安置亲戚、子弟就业的保留地。令人郁闷的是,“萝卜招聘”被曝光之后,招考单位往往会显得理直气壮,甚至会以“中国是个重人情的社会”、“举报人损害了某省、某单位的声誉”等借口来为自己开脱。
要克服这种不正当的操作,必须强调招聘全程的回避制度,其关键在于对回避对象的正确判断。
所谓回避,是指在从事某项公共活动时,为了防止出现单方接触、考虑不应当考虑因素或对公共利益有不正当影响等情况,凡是具有利益关联性的人员都应该避免参与该活动。对此,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对于上述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只要是和考生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参加招聘工作就是执行了回避制度。但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规定中的“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条文,往往被人忽视。从学理上说,这一条文建立了对回避对象的“合理怀疑”判断标准,即并不仅是与考生具有近亲属关系的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人才需要回避,只要有较大可能影响考试结果公正性的人都应当回避。以某事业单位的招录事件为例:
2011年7月15日,某事业单位公布了报考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生成绩,其中本来落后于笔试第一名13分的李某,在面试考核中大比分逆转,总分以0.08分反超,从而应聘成功。后来经媒体披露,李某是该单位某中层领导的女儿,被人质疑采用了暗箱操作手段。该单位为了论证自己是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的考试,通过其网站发布了《关于2011年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宣称其招聘考试“没有发现暗箱操作与违规违纪问题。”
然而,通过这份《说明》我们可以看出其恰恰利用了对回避对象判断标准的不同理解,从而给此次招聘的公正性罩上了一层迷雾。
首先,《说明》承认李某的父亲是该单位的中层领导,但“他不是本次面试考核的评委,也没有参加本次面试考核工作”,因此李某的亲属“在面试考核过程中按规定进行了回避,”所以该单位执行了回避制度。但是,程序正义原则下的回避制度,并不仅仅指李某作为招聘单位中层领导的父亲是否在面试中进行了回避,而在于其对面试考核的参与人是否有影响,其是否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而影响考核结果,凡是可能影响到的考官就应当回避。
其次,《说明》声称按照《某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员、相关专业和人力资源专家组成”,因而该单位“面试评委完全按此要求,由院内专家和上级部门外派专家组成。”但是李某的父亲基于其职务原因,是完全可以熟识院内专家的,并且可能会对院内专家具有实质的影响力。我们也不能排除李某及其父亲对院外专家是否存在一些利益联系,或考官对考生李某是否熟识。本次考试的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两者比例的失衡,只要在面试上稍作手脚,李某必然会后来居上。
从普通理性人的角度出发,李某的父亲作为该单位的中层领导,必然会熟识此次面试考核的组织者和本单位的面试考官,并且对他们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作为实权在握的父亲,为了确保子女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很可能会利用各种便利条件而影响考试结果(并非仅限于考官)。该单位的招聘考试由于涉及到单位子弟,李某的父亲因为职务关系而具有影响考试公平的极大可能性,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有本单位专家组成考官的面试,未免给人以暗箱操作的嫌疑。该单位通过论证李某的父亲按规定进行了回避,而掩盖了该单位“院内专家”参与面试评判的关键性问题。换一种通俗的说法就是:院内领导子弟是考生,院内专家是评委,对非院内子弟的考生肯定是不公正的。
因此,回避对象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两个方面,一是法定回避标准,即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情形;二是合理怀疑标准,即具有影响考试结果公正性较大可能的情形。正是因为合理怀疑标准的缺失,使得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有许多漏洞可以利用,事业单位招聘也就成了一些人牟取私利和安置亲属的途径。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的父亲具有和面试组织者及考官接触的便利条件,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其他考生可以认为有该单位专家组成考官的面试对考试结果具有不正当影响的“合理怀疑”。所以该单位的面试考核违反了回避原则,而应当由不具有利益关系的非本单位考官或独立的第三方进行面试考核。
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服务于公益事业的,必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吸引最适合的人才来提供公益服务,它不同于私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招聘人员。由于面试考核中没有精确的度量标准对考生表现和考官的评判进行衡量,面试分数的公正性也就取决于考官对其良心的把握,外人对是否有暗箱操作的情况很难予以调查取证,因此只能通过对回避原则的贯彻,最大程度的降低不公正招录的发生概率,其中关键在于构建回避对象的合理怀疑判断标准,将通过常识性判断可能会影响招聘公正性的人员排除在考官和招聘工作人员之外。
总之,构建公开、公正、公平的招聘制度,最终的落脚点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通过对回避原则的正确理解,特别是对回避对象“合理怀疑”判断标准的应用,并配合建立回避对象的申报公示制度,完善申诉救济和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让处于社会底层的考生获得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