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老赖”也要坚守程序正义
发布日期:2012-05-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游 伟

“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我国民商事案件审判效果的一大问题,也是广受民众诟病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顽症。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督办下,一批“陈年老案”已经得到了清结,加之法院系统早已调整了内部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再像过去那样片面追求形式上的执行“结案率”,更加注重以维护权利人利益实现为目标的“清偿率”、“到位率”等,并进行着执行工作机制的探索与创新。一些地方法院在案件审判与执行的兼顾以及在执行实效的取得方面,确实成效显现。
  笔者注意到,前段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全国法院系统陆续开展反执行规避行动,上海等地法院还集中进行了具有阶段重点工作性质的“清结案、反避税、护民生”专项执法活动。在提升执法力度、保障执行效果和强化社会动员、扩大宣传效应上作出积极努力,回应了案件当事人的需求和社会的关切。
  在加大司法执行工作的多种措施方面,作为最强硬手段的刑事制裁,针对较为严重的“老赖”行为自然不可缺少。事实上,早在多年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对现行刑法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律界限、司法应用问题作出过解释,其意图就在于推动对其中情节严重的抗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刑事介入,以提升案件执行的力度。
  从近来一些地方法院集中查处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情况分析,司法机关在法律具体适应方面,比较注重对抗法主体适格性、行为特征吻合性及具体情节严重性的研究,也较为重视犯罪情节与量刑轻重的关系及其典型案例选择、对外宣传效果上的考量。相对而言,对此类行为刑事追诉的程序合理性、正当性的关注与研究显得较为不足,个别基层司法机关甚至在辩护律师提出相关意见、法学界人士给予善意提醒后,依然有意予以忽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客观上也影响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削弱了惩治此类犯罪的正面宣传效应。
  据笔者所知,上海司法机关较早注意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的诉讼程序正当性问题,在法学专家、市政协委员的积极建议下,于2009年即通过《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执法意见除了进一步细化入罪标准、明确行为类型和强化工作机制外,尤其对审案法院与犯罪嫌疑人的“利害冲突”作出必须实行整体性回避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要求改变此类刑事案件的传统受理管辖模式,使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不再成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审判者,而是通过移送、另行指定管辖的方式,让与这起具体的执行案“无关”的法院更为客观、公正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笔者认为,这样的司法理念和操作规范是非常值得提倡、坚持和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总结、推广的。
  “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涉及诉讼程序正义和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审理具体案件的司法人员,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地方办案机构,都必须按照公平、正义的价值立场去界定自己履职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且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选择可能存在利害冲突的办案回避措施,以实现首先在外观、形式的层面上使当事人和社会看到公正价值的体现,并进一步走向实体的正义。如果在犯罪的刑事追诉上,我们连最基本的司法人员个体利害关系回避或者司法机关的整体回避都不能站在更为严格、公正的立场上去加以思考、探索和严格遵守,那么惩治犯罪的实体正义又如何可追、可循和可现、可赞呢?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必须着力破解“执行难”,也很有必要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严厉制裁情节严重的种种“老赖”。但严惩“老赖”,必须坚守程序正义和利害冲突法院的整体回避原则。唯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公正,才会取得良好、持久的社会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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