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教育是现代法治国家常例
发布日期:2012-05-1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支振锋

国民教育近日又成为香港社会的热门话题。针对国情教育的缺失,香港特区政府2010年提出增设国民教育及德育课程为中小学必修课,原定于今年起推行。一项调查显示,逾四成市民认为,课程能有效培养学生“国民身份认同感”。但计划发布以来却争议不断,有特区官员指出,香港部分政治人物和学者担心,国民教育内容“报喜不报忧”,无法让学生认识真正的国情,甚至变成“政治洗脑”(5月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站在现代法治理念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国民教育早已是全球法治国家的常例。因为香港地区拟实行的国民教育,实为公民教育;而进行公民教育,不仅是主权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各国政府的正当权力和不可退避的责任。从现代西方各法治国家来看,进行国民教育或公民教育几乎毫无例外地都被列入宪法典章,至少也会有专门法规。
  在英国,早在1765年就有著名学者建议在自由教育课程中传递有关国家结构、法律和贸易的知识。此后,公民教育一直得到重视。1998年,极有影响的《科瑞克报告》明确提出“积极的公民”所必备的品质。2000年,公民科作为基础学科之一被正式纳入国家课程体系之中,2002年9月修订的国家课程中把公民教育定为独立的和指令性的。在法国,1791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便提出了公民教育的思想,从而成为现代公民教育的首创国。法国的公民教育旨在使法兰西民族自豪感代代相传,要学生们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形成“共和国的价值观。”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深受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的影响,处于时代转折点的费希特立足于德意志社会现实,以对现实的敏锐和对未来的洞察,提出了旨在复兴德意志民族的国民教育理论,希望借助教育实现其民族的振兴。
  美国更是现代公民教育理论研究的策源地,开国元勋杰弗逊主张,教育要“改进每个公民的道德与学识,使每个人都懂得他对邻居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学会聪明又正直地观察自己身处其中的所有社会关系。”1994年,美国公民教育中心建议对幼儿园到12岁的学生进行连续不断的公民教育。相应地,立法机关颁布了《联邦初、中等教育法》、《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一系列法规。
  其他如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欧盟其他各国,也几乎无不重视公民教育,且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从而构成其现代法治的一部分。
  从根本上说,公民教育的目标就是要培养好的公民和国民,而综观所有国家的公民教育,都几乎无不具有其鲜明的民族性,即重视探索教育与民族、国家发展之间的关系,重视个人民族意识和民族观念的培养,重视向国民传授行使国家公民职责的技能和技巧,在教育目标上强调合格公民的培养。只是近二十年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社会的深入,“全球公民”的概念也开始提出。从这个意义上讲,香港地区进行公民教育,更是有极大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根据《人民日报·海外版》的报道,香港回归以来,当地学校定期举行升国旗仪式,有的电视台在晚间新闻前播放国歌,影响显著。根据国际教育成就评价协会去年公布的数据显示,香港学生对国旗及国歌认同感分别达79%和78%,比10年前的同类调查大增约30个百分点。而从此次国民教育规划的内容来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将涵盖个人、家庭、社群、国家及世界5个范畴,分别发展学生的个人素质、家庭成员身份认同以及在社群中的角色认同,同时探讨国家的机遇、挑战以及世界性议题。这可谓正切中香港社会之肯綮,且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而其不设公开考试,由学校校本评估,并非以分数取决,也不会将学生简单划分为“有品德”或“没有品德”、“爱国”或“不爱国”的做法,同样体现了基本法所规定学术、信息以及信仰的自由与宽容。
  在香港回归祖国即将十五周年之际,香港特区政府以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与实践而又极富自由与宽容精神的国民教育作为一个着力点,体现的绝不仅仅是对国民认同的培育,更是香港与祖国本自古以来的生命相系与血脉相连,以及将香港在更大程度上融入祖国、与祖国共享发展和繁荣的远见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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