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局长下河游泳看行政改革路径
发布日期:2012-05-0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辛 声

前不久,浙江温州市委书记在调查研究城市治理工作时,针对市民反映河流污染的问题,要求环境保护部门不得以部门报上来的数据为准,要以环保局局长和公用集团董事长带头下河游泳作为河水治理好的标准。
  坦率地说,温州市委书记的做法给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其中所包含的深层次含义,那么,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从行政观念来看,温州市委书记强调的是效能监督而不是法制技术主义。所谓法制技术主义,就是把程序作为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重视解决问题的过程,而不是解决问题的结果;重视事务性的分析,而不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感受;重视各种统计数据,而不重视复杂的社会关系;重视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而不关心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生存状况;重视行政机关自身的执法权力,而不重视行政权力实施的效果;重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导性,而不重视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能动性;重视案件处理的社会稳定效果,而不重视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所产生的示范效应;重视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而不重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各种正当诉求;重视证据的搜集和整理,而不重视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总而言之,法制技术主义是把法律的实施当作一个流水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不过是负责看管流水线的冰冷机器。法制技术主义的危害性就在于彻底消解了法律规范所包含的复杂社会关系,忽视了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和多数人的意愿,把执法的过程变成了一个等因奉此的文件传递过程,在执法过程中间缺少交流和实践,试图以各种各样的文件解决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与法制技术主义相对应的是法制科学主义。法制科学主义强调的是以人为本,反对各种各样的官僚主义、事务主义和文牍主义,尊重执法的程序,但是更重视执法结果。法制科学主义强调的是解决问题的及时性和必要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且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不仅如此,法制科学主义强调法律的预防性和警示性,如果发生了环境污染事件,那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是第一责任人,他们必须首先检讨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检测或者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那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首先承担行政责任,主动辞职或者被免去职务,由上级机关另行指派执法工作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法制科学主义与法制技术主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制科学主义把执法的主导权交还给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有权按照过错推定原则,首先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这样说,法制科学主义不是不讲执法程序,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把解决问题作为终极目标。如果没有解决问题或者没有预见到可能出现重大灾难性后果,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的危害,那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从行政责任来看,温州市委书记强调的是现代行政的首长负责制,而不是责任推诿制度。在行政主导的立法体制下,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系列较为严重的问题。在责任追究法律规范中出现了所谓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与行政责任人等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每当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具体负责执法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往往成为替罪羔羊。从表面上看,这种层层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似乎体现了行政权力义务平衡的原则,但是,由于这样的责任制度违反了现代行政的首长负责制,因而成了行政首长推卸自己责任的法律借口。
  所以,温州市委书记将环保局长“赶下河”,实际上是为了落实首长负责制,改变目前我国行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相互推诿,淡化责任,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现象出现。追究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既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最后,从行政立法来看,温州市委书记实际上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崭新的课题,为我国法制完善指明了方向。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行政法制体系,从基础性的公务员法到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再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无论是在公务员的遴选方面,还是在公务员的行为准则方面,都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规范。然而,对我国行政法律体系进行仔细地梳理,人们就会发现,行政法律体系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行政行为过于宽泛,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发生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堵塞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首先要明确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尽可能地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温州市委书记的做法,实际上是把我国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化,让隐藏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浮出水面,以简单主义的思维方式处理复杂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这是一种非常科学的执政理念,它实际上是要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要充当法律装配线上的“工人”,而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把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作为工作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行政相对人的合理需求。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已经步入快车道,在这个过程中加快行政法制建设的步伐很有必要。然而,如果没有看到现代行政法制的精髓,只是盲目地东施效颦,学习西方国家行政法律制度的皮毛,那么,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就会买椟还珠,将行政执法中最有价值的东西抛弃。总而言之,克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技术主义倾向,坚持以人为本,是这一新闻事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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