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还给公民
发布日期:2012-05-0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武俊

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报道,民诉法草案拟明确公益诉讼主体,而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也成为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草案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草案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草案这一规定虽然有望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但规定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立法缺憾。
  以前草案首次审议时,从斌、朱永新、南振中委员就建议,草案应明确公民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公民和法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是一样的,对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公民理应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在4月27日上午的审议中,一些委员再次提出,多年来不少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是个人在起诉,个人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管理发展和完善,建议增加公民个人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2011年12月全国律师协会曾提交过一份要求把诉讼主体人扩展到个人的修改意见,但并没有被有关方面采纳。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从国外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看,如果某件事和个人没有直接关系,基本上都不允许个人随便去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现实中许多涉及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与个人都有关系,只要这件事与公民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通过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也是可以打官司的。比如,个人认为电信资费不合理就可以打官司。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既维护了个人权益,也替其他人做了好事,如果鼓励与个人没直接关系的都去打官司,就会引发诉讼成本等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安全问题、消费维权等社会问题频发,类似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中亟待引入公益诉讼。对于像“问题胶囊”这样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追偿无疑是名正言顺和非常有效的。公益诉讼在依法处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确大有用武之地。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出“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的提案,建议尽快加强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也主张确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九三学社也提出建议,尽快建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鼓励公民通过公益诉讼组织对污染源进行监督。九三学社明确提出,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由政府埋单不仅会造成政府负担过重,同时也有“越位”之嫌。相反,建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应允许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和法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行为人停止环境损害及赔偿公益损失。
  所谓“公益诉讼”,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前,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限制了与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不能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众多环境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其实,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间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恰恰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理念。
  需要强调的是,维护公共权益不能仅仅依赖有关机关、依赖政府,公民也应当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应当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不能以所谓“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或者认为公民个人起诉的力量单薄胜算概率低等就轻易取消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是自然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是一样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理应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担当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更是公益诉讼的题中应有之义。
  赋予公民个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体现了扩大公民对司法的有序参与,是尊重和保障公民公益诉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公益诉讼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唤醒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公益观念,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公民对司法的有序参与,彰显了司法民主化理念。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扩大公民和社会对司法的有序参与,不妨就从扩大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做起,赋予公民个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壮大环保公益诉讼原告队伍。
  期望全社会尤其是立法机关消除对公民个人参与公益诉讼的“傲慢与偏见”,扩大公民对司法的有序参与,让公民个人理直气壮地走进原告队伍,壮大公益诉讼的原告队伍,让公益诉讼大大方方地走进立法的“春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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