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举的问责功能与局限
发布日期:2012-05-0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曹 鎏

一直以来,在有关英美问责的讨论中,选举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作为世界上在选举方面最具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之一,自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施行之日起,历届政府的产生与更迭都是在以民众选举结果为基础的前提下完成的。正如美国学者所揭示的,“选举构成美国民主宪政历程最初的100年里最易识别、最为核心的问责机制”,尽管美国的问责机制已经在应对一次又一次的政权合法性危机基础上得到不断扩充和繁衍,选举的问责功能因其自身局限性和不足也在实践中频频遭遇挑战,但选举所独具的民主性特质仍然使其具有在美国代议制政体下有助于确保政府对人民负责的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

选举与民主之间的“亲密”关系。在美国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代议制政体下,选举与民主天生就有着相互依赖、互利共生的“亲密关系”。选举实际上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选择和评价,即选民通过对在任者过去行为的“回顾式”评价从而做出旨在于影响未来的决定(决定谁应该成为下一任的执政者)。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7篇里所揭示的,“选举首先在于获得兼具可识别的最高智慧以及最高道德来追求公共利益的执政者;其次,当他们继续受到公众委托时,就要采用最为有效的预防方法来使他们廉洁奉公。用选举方式获得执政者,是共和政体独有的政策,依靠这种政体,用以预防他们腐化堕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而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即是任期上的限制,以保持其对人民的适当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主其实就是一种方法,而这种方法正是通过民众的、自由的、颇具竞争性的以及意蕴深刻的选举方式来运行的”,显然,“一个真正负责任的政府只有依托于选举的方式才是有可能的”。

选举的问责功能之内涵。选举问责功能的发挥是有前提条件的:对于第一次参加选举的候选人来说,既然不存在任何“回顾式”评价所面向的施政行为,自然也就不会涉及问责的效果问题;只有当参与竞选的候选人第二次参加选举、并希望实现连选连任尤其是还面临来自于党派压力或者其他强有力的候选人竞争之时,选举的无形制约才更有可能发生作用,以敦促其在任职期间尽量做出符合“公共利益和人民需要”的决策和决定。显然,如果没有参加第二次选举的现实需要,在任者几乎就不必直接承受问责所要求的向公众说理的现实压力,自然也无需面对因选举失利而受到的制裁。但必须提及的是,鉴于美国发达的政党政治对选举的重要影响,参加竞选的候选人所要面对的问责压力在来自选民的同时,也必然会受到政党的“斡旋”与“调停”。故为了维护执政党的权威和声誉,执政党组织体系内的某些机构必然也会自觉地担当起专业化问责机构的具体职责,与选举机制一起,从“选民利益”出发,以确保执政者在任期间能够切实履行对民负责的基本义务。

整个选举的过程涵盖了问责的两个重要阶段:讨论阶段(“问责”阶段)以及制裁阶段(“追责”阶段)。为了取得连选连任的胜利,再次参加选举的候选人,一方面,必须要将其任职期间的所有行为充分地暴露在阳光之下,广泛接受公众质疑并辅之以充分的说理和回应(讨论阶段);另一方面,选民们将根据该候选人的实际表现,做出关涉候选人去留问题的决定(制裁阶段)。但值得一提的是,选举的结果其实承载的是选民对未来的一种期待,但却是通过对候选人过去行为的“回顾式”评价完成的,正如美国学者所揭示的,“一个普通的选民,正如我们大多数人一样,自然无法具有从当前含混晦涩的现状中获取能够准确预测未来的智识与能力”,选民们投票的结果仅是选民们借助手中的投票权而表达的一个总体意见而已,准确地说,“这个总体意见更多地带有选民情感上的、意识形态上的以及偏党性的思维惯性色彩”。

选举的问责功能之局限性。选举不仅包含了回顾式评价的过程,同时,更将选择下一任执政者的程序涵盖其中。从这个角度来说,选举的过程既是向前追溯的过程,更是向后展望的过程。显然,这种将两种截然相反的功能包含于其中的机理而产生的内在张力,必然会使选举的结果变得异常复杂,并伴随有相当程度的“挣扎”与“妥协”。在某些情况下,前述两种动机又可能发生对立与矛盾,即当选民期望通过选举所具有的问责功能而摒弃上一任的执政者时,却发现执政者的变更将有可能比上一任执政者的连任带来更大的危害时,此时选举的问责功能自然无法得到正常的发挥。

而且,大量的调查证据已经表明,在参加美国大选的选民中,可能仅仅有一小部分的选民能够做到将其投票的结果充分建立在对竞选者过去或者将来行为的认真、理性评价的基础之上,正如美国布赖恩教授在《理性选民的神话》一书中所揭示的,“大部分选民对选举、对政治都是极其无知的,他们不知道自己的代表是谁,更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从而给政客们提供了以权谋私以及与政治捐款者合谋的机会”,这种民主的“失灵”显然也极易令选举问责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美国今天的选举运动中已经包含有太多候选人能够直接操控的媒体营销战略,以致于选举原本所应具有的在搭建民众与竞选者之间政治对话平台的重要功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目前精密化程度比较高的市场调查以及民意测验方法的广泛使用也大大地减少了对那些曾经在传达公众意见方面具有重大价值的草根类政治组织的依赖度。相反,当美国四年一度的大选已经逐渐展现出与诸如金钱以及利益集团等外在因素间具有无法割裂的关系时,难道我们还应当如往日般笃信选举能够继续有效地阻止权力滥用、并坚守“‘让公众满意’更为重要”的价值准则吗?

毋庸置疑,选举确实具备了问责机制所应涵盖的核心构成要素:一方面能够为执政者的行为确立“符合人民所需”的最基本的外在限制,另一方面,又能够借助选举竞争机制以敦促参选的政客们履行对人民负责的基本义务。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选举的问责功能确实过于泛化和单一,以致于无法真正满足人民希冀对执政者形成全方位、多角度无缝隙监督和制约的现实需要。因此,如果民众对执政者的监督和制约只能单纯地依靠“选举”这一种机制的话,那么民众微小的问责权必然很难与强大的行政权相抗衡;但如果选举的局限和不足能够被其他更具针对性、更强有力的常态化问责机制所弥补,那么选举所独具的民主性特质必然能够为直接构建民众与执政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发挥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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