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慈善立法呵护捐赠热情
发布日期:2012-06-13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刘 戈

据统计,在美国有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平均每个家庭捐出年收入的3%-4%。美国慈善捐赠10%来自企业,5%来自大型基金会,85%来自全国民众。而中华慈善总会每年收到的捐赠大约75%来自境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阶层,只有10%来自大众。

  除了本身经济实力的问题和对慈善的认识问题之外,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两大问题,一是要求民间慈善机构必须挂靠官办组织导致民间缺乏动力;二是公民和企业对于慈善和公益组织的不信任感。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中国人从不缺乏帮助他人的习惯和热心,但这种热心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引导和规范才能更好地激发出来。

  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慈善法。1601年英国议会制定的《慈善使用法》被称作“现代慈善法的开端”,2008年英国还新颁布《慈善组织公益性指南》。法国则有《慈善发展法》。美国有关慈善的规定和条款散见于宪法、税法、公司法和雇佣法等。1913年美国税法规定,向被认可的慈善组织捐赠可以免税。税收制度是美国培育和监督慈善的主要手段,享受免税待遇的慈善机构须接受严格审查和监督。按照国外慈善法,慈善机构必须定期披露募捐的目标、活动方案以及拟开展活动与慈善组织目标的关系等。慈善组织必须要捐赠人出具有效的财务凭证,并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公布其收入及支出等。而捐赠人也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目前,民政部门已出台《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正研究出台《公益慈善捐助公开指引》等政府法规。但这些并没有构成一个系统化的法律规范体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慈善事业的基本定位和基本原则问题。现有慈善公益体制应全方位改革,而加快慈善立法才能建立起慈善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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