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子杀母”案折射安乐死困境
发布日期:2012-06-0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俞 飞

5月30日,外界高度关注的“孝子杀母”案一审宣判。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采纳公诉人提出缓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结束长达一年羁押的被告,重获自由。
  回顾案情,邓明建去年报警,母亲李某自然死亡云云。警方尸检结果,却发现为中毒而死。邓某不得不坦承,母亲请求买来农药,助其安乐死。案发后,亲朋邻友争相反映儿子孝顺,从四川远行千里南下打工,犹不忘接来老母。细心服侍母亲18年,中风瘫痪的老人一日三餐、洗澡、梳头,全由孝子一手打理。孝子孝行令人动容,安乐死一事,实出无奈,请求法官酌情轻判。
  孝子杀母,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让老母解脱?本案是是非非,社会自有公论。倒是本案折射出安乐死应否合法化,如何化解安乐死负面效应,考验世人智慧。
  纵观各国安乐死合法化之路,无不颠簸蹒跚。1934年,英国希尔夫人,对31岁低能儿子的未来忧心忡忡,不得已用煤气毒杀。一审判决死刑,舆论大表同情,二审改处缓刑,最后予以赦免。次年,英国社会名流,发起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极力鼓吹绝症患者可在医生协助下,“舒服”走完人生之路。法案遭到教会强烈抵制,最后不了了之。
  天主教会向来认为安乐死违背生命神圣的原则,罪莫大焉。美国医学会同样警告:安乐死与医生治病救人基本义务南辕北辙,坚决反对主动安乐死。更担心医生过早判定患者为“不治之症”,放弃积极救治;医生动辄主动实施安乐死,极有可能阻碍医学进步。
  1974年,一位美国姑娘因服食过量毒品,陷入昏迷,躺在医院里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无法苏醒过来。父母忍痛提出,希望院方停止使用呼吸机,使女儿可以安静地告别人间。这项请求遭到医生断然拒绝,他们选择向州法院上诉。法官虽然满心同情,却囿于法律,爱莫能助。判词提及:“虽然病人的确是在死亡边缘,但绝没有足够的人道动机,使剥夺生命合法化。宪法没有赋予父母权利,结束失去知觉的孩子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难在代表民意的国会闯关成功。退而求其次,司法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除罪化,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世界范围内,最早对安乐死进行除罪化处理的,当属日本法院。1950年,领风气之先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中提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紧急避险,不应受到司法追究。
  1962年,名古屋高等法院在审理儿子对瘫痪在床、痛苦不堪的父亲实施安乐死案件时,明确安乐死正当化,须具备六大要件:根据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患者患上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遭受不堪忍受的痛苦,惨不忍睹;执行目的,仅限于缓和患者痛苦;患者意识清楚、明确表达同意;在不存在特殊情况时,必须由医师实行;执行方法,具有伦理妥当性。
  放眼世界,安乐死合法化国家,不过荷兰与比利时两国,屈指可数。福利国家门槛极高,全民享有健康保险,医疗服务水平傲视全球。且为避免利益冲突,两国立法规定:原则上只允许患者本人提出安乐死请求。特殊情况下,患者亲属可帮助提出安乐死申请,但前提是基于患者本人此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安乐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符合资格的医生负责实施,亲友绝对不能“越俎代庖”。成功经验,颇值他国参考。
  坊间常有人抛出高论,对安乐死三大好处津津乐道:有利于节约稀缺医疗资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减轻患者及其家人经济负担。有识之士拍案而起,痛批此类论证因果颠倒,无视安乐死正当化理由,只能在于解除患者无法忍受的极端病痛。否则一旦贸然放开安乐死,全面合法化,恐遭有些人士滥用。生死事大,焉能不慎?
  当下的中国,远未建立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老人残疾人长期照料制度八字还没一撇,断不宜贸然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否则后患必多。弱势群体一旦患上重病,为解脱对家庭的愧疚感,不得不选择安乐死,是个人的悲剧,更是社会的耻辱。弱者的生命权,竟遭立意良善的安乐死剥夺,叫人情何以堪?
  佛教“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中医“人命贵于千金”,言犹在耳。毕达哥拉斯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或别人的生命。”西塞罗与荣格指出,即使是老年人与残疾者自愿安乐死,也是有良知的人类在伦理上所不允许的。
  如何对待人之生死?千古命题历久弥新。哈姆雷特名句:“生存还是死亡,真是一个难题?”人,生如夏花之灿烂,死如秋叶般静美。谁不希望自己离开时,能像一片秋叶般安静地坠落!向死而生的大智慧,又有几人能参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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