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帮助法官从具体通向具体
发布日期:2012-06-0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应 勇

观点阐述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
  场合:“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研讨会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仍然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规则有待明晰等立法因素,也有外部不当干预、社会认知判断标准不一等法治环境的因素,更有司法解释和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司法理念不够一致、审判管理不尽完善等司法自身的因素。因此,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维护法律权威,需要多措并举,不断提升法律适用统一的能力与水平。

观点一:完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法律适用冲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非封闭的、静止的,而是不断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动态完善。要在立法上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通过执法检查、法规备案审查和立法后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漏洞、法律冲突以及法律滞后,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从源头上预防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此外,作为一种完善补充法律的重要手段,立法解释较之法律修订和法律制定,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也更能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效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观点二:规范司法解释,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作出的有权解释,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律有效运用的重要保证。要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推动司法解释工作的规范性。制定司法解释应尊重法律,吃透立法精神,保障司法解释符合立法原意、适应现实发展需要;要严格遵循程序规范,通过听证会、座谈会、上网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透明度和民主性,提高司法解释质量;要注重司法解释表达方式的科学性、严谨性与准确性,避免因司法解释的技术问题而加剧适法的不统一。
  要适时清理已制定的司法解释,解决司法解释本身规定的不科学、司法解释之间的不一致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匹配等问题,不断提升司法解释的质量与水平,实现对法律的准确理解,确立正确的裁判标准与尺度,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观点三:完善工作规则,从机制上保障法律适用统一
  法律适用统一,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的神圣职责,也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必然要求,要强化规范制约,完善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常态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多层级多途径的案例指引制度,为法官统一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样本,积极推进案例形成上的过程规范、案例选取上的正反结合、案例功能上的类型互补等工作,为“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增加“具体到具体”的事实参照。通过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机制,为法官统一适用法律提供规则路径,逐步形成实体裁量规则体系。通过强化司法公开民主制度,推动适法统一评判标准的内外一致,依托建立法官心证适度公开机制,优化诉讼须知,组合运用法院新闻发布会、网络庭审直播、法院微博等多种传播方式,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开;依托建立法院舆情收集和预警系统,完善审判业务文件制定前社会征询程序制度等措施,更大范围内实现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
  要注重创新发展,探索建立法律适用统一的动态推进机制。通过借力各方资源,完善问题发现机制,依托健全申诉案件审查、改发案件异议和信访投诉渠道中对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发现和收集机制,推进问题自查、案例收集的常态化运作,强化与检察机关和律协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拓宽问题发现渠道,实现问题的及时反馈。通过注重分级落实,建立问题研判协调机制,对已发现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深入研究,及时梳理类案的审理思路,确保类案处理结果的一致性。通过健全问题的跟踪整改机制,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对相关审判业务文件的贯彻和落实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研判,不断提高审判业务文件指导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法律适用统一是一个持续推进、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全面性的工程。只有在遵循法治规律的基础上,借鉴各方经验,借力各方资源,共同努力,才能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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