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公开实现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检察日报》2012年7月26日  作者:于志刚

民意是什么?美国政治学家凯伊对此曾感慨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

民意作为一种来自民间的意见或态度,必然受到社会风俗和传统道德的影响,带有强烈的主观意愿和情绪化因素。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类的本性使谁都难免有感情,而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这种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个案中民意与法意的冲突。

从刑事司法的角度来看,民意往往关注的是对罪犯的严惩,是对判决合乎绝对正义的一种期待,但是,在判决背后起到支撑作用的则主要是法官对于规范的遵守。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社会公众对案件的认知、理解与评价,和国家机关依据法律作出的规范性评价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在二者之间导致某种紧张关系的产生。在此种紧张关系之中,对于法律、司法程序和预期司法结论非常熟悉的法学家们,往往会基于理性、现实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支持司法官们,此种支持往往会被网民、公众视为拉偏架,被网民诟病为法律精英的傲慢与偏见

刑事司法称得上国之重器,刑事犯罪案件本身所透出的善与恶、生与死、自由与监禁、道德伦理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等问题,使它更易于遭遇舆论法庭民众审判。那么,在网络时代汹涌的民意与法意之间,刑事司法将如何前行,如何最大限度达成法意与民意的交集?客观地讲,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民意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很多的关注,在很多情况下面临着既想牵着民意的手,但又必须跟着法律走的矛盾。民意能否与法意实现理性契合,需要司法官的智慧。

一般认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考虑民意而只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做法,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但是,完全无视和拒绝民意的做法恐怕也是不可取的,在中国恐怕是尤其如此。正视民意的存在和影响有助于判决获得更广泛的正当性支持,这也是司法获得更大权威和公信力,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社会职能以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法学界相当普遍地认为,看得见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体现了司法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的正义。言外之意,似乎实体正义是看不见的、不可捉摸的。客观讲,实体正义有时还真的不为公众所看见,但是,普通公众需要看见、感知和求取的恰恰是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在具体案件中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同一个死刑案件在不同法官那里可能存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差别,在司法官、法律精英那里,可以视为法律允许的误差。但是,在民众那里,恰恰是质疑的焦点所在,具有无限的想象空间,而且想象的内容当然是司法黑暗和暗箱操作。因此,重视民意,尤其通过及时公布司法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来加大司法对于民意的回应,在短时间内恐怕是难以回避的必要举措。

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对于情、理、法的三维均应当适时予以体现,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详实的释法说理回应和疏导民意,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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