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搜查”为何违宪
发布日期:2012-07-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何 帆

为“搜查”是否种植大麻,联邦探员使用热能探测仪在嫌疑人居所附近侦测。2001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基洛诉美国一案的判决认定,看不见的搜查也属违宪。保护公民生活的私密细节,满足公民对隐私的合理期待,是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第一要义。

这是1992年发生在美国的一个真实的故事。联邦探员威廉·埃利奥特很郁闷。几周前,他接获线报,知道家住俄勒冈州佛罗伦斯郡的丹尼·基洛涉嫌在家里种植大麻。但是,因为基洛行事谨慎,很难抓到把柄,埃利奥特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发布搜查令。

探测“温度”算搜查吗

令埃利奥特左右为难的,是宪法第四修正案。美国独立前,殖民政府常利用所谓“空白搜查令”,肆意侵入民宅,人民深受其害。建国后,国会专门在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保障其身体、住所、文件及财物免受政府“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搜查令,哪怕警察在嫌犯家搜到毒品,一样属于“无理”搜查,相关证据也没有效力。

埃利奥特冥思苦想,终于想出一计“妙招”。他知道,若想在室内种植大麻,需要高强度的灯光长时间照射,光能转换为热能后,将导致屋内温度高于正常居所。所以,只要向法官证明这一点,没准儿就能申请到搜查令。199216日凌晨,埃利奥特从局里申请到一台高科技仪器:AT210型热显影像仪。这台仪器可以探测任何物体散发出的热量,并能按温度高低,显示探测数据。警察开着装有探测仪的汽车,在基洛居住的三层小楼附近绕行,进行了全方位扫描。探测结果表明,基洛的车库和卧室一侧的温度,远高于小楼其他部分,更高于邻居的住所。

警方随即将探测结论提交给治安法官,并附上了线报和基洛的水电费账单。法官审核证据后,认为基洛确有犯罪嫌疑,签发了搜查令。警察随即进入基洛的住所,在那里搜得一百株大麻。

如果这个故事到此为止,可能会是一个精彩的缉毒故事。但是,基洛和他的律师并不这么想。的确,警察破门时取得了搜查令。可是,未经允许,使用热量探测仪侦测嫌犯家的温度,难道不是一种“搜查”?如果侦测住宅温度已经属于“无理搜查”,后面的搜查令当然也是“无理”的。所以,基洛要求一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即警察搜出的大麻。

“对隐私的合理期待”

读者或许会纳闷儿,警察开着车在嫌犯屋外转,怎么算得上“搜查”了?事实上,这与“搜查”一词在美国司法中的含义变迁有关。一开始,禁止“无理搜查”的规定,是以“物”为本。也就是说,警察只要不物理侵入公民住宅,就算不得“搜查”。1928年的“欧姆斯蒂德诉美国案”中,警察没有申请搜查令,就在嫌犯住宅外的电话线上安装了窃听器。最高法院判定,“会话”不属于“身体、住所、文件及财物”,不受宪法保护。既然窃听装置在屋外,就不存在非法侵入。

但是,到了1967年的“卡兹诉美国案”,“搜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当时,联邦调查局探员没有申请搜查令,就在被告常用的公共电话亭外安装了一个电子窃听器,窃听被告与他人的通话。如果按照“欧姆斯蒂德案”的判决,政府根本没有侵入被告私产,够不上无理搜查。可是,当时的最高法院已经步入“沃伦时代”。在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主导下,最高法院格外注重民权的保障。此案判决的主笔者约翰·哈伦大法官指出,第四修正案真正保护的是“人”,而不是“物”或“场所”。这里的“人”,指的是公民“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也就是说,当人民对被搜查的对象存在主观期待的隐私权,且社会认为这种期待客观合理时,若政府侵害人民的隐私权,就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一个公民在公共电话亭打电话,是无法预知到自己被窃听的,那么他对个人隐私就有合理的期待,所以,警方的窃听行为构成“搜查”,必须事先申请搜查令。

此后,最高法院又在多起案件中,明确了“合理期待”的限度。争议最大的同样是一起缉毒案件。当时,被告在露天种植大麻,外部用围墙圈起,警方出动直升机,在空中探测违法行为。最高法院认为,既然被告在露天行事,说明他不存在对隐私的“合理期待”。警方直升机只要在适当高度飞行,而且没有噪音、灰尘侵入,就不能算搜查。

“基洛案”的二审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据此认为,探测仪不会发出任何光线,而且只能测到室内温度,警方根本看不到任何影像,更无法探知基洛的生活细节,所以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而且,基洛没有采取措施,降低室内温度,说明他对“室内热能”并没有“合理期待”。上诉法院因此判定,热能探测不构成“搜查”。

保护公民生活的私密细节

2001年,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撰写了判决意见。斯卡利亚虽然是位保守派人士,但在“基洛案”中的立场,却十分鲜明。斯卡利亚首先反驳了热能探测仪没有侵犯被告隐私的说法。他指出,看不见不代表不能探知生活细节。例如,探测仪或许可以探知某位女士每晚在哪个时间段洗澡,或者什么时候在享受蒸气浴,这些都算公民生活的私密细节。

斯卡利亚接着指出,不管当事人是否采取隐蔽措施,发生在私人住所内的一切,包括室内温度高低,都属于私密细节。如果警察站在高处,窥探当事人家里的情况,或许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权,但并非“合理期待”的隐私权。因为当事人应该能预见到,任何人在高处都可能看到自家院内的情形。但是,AT210型热显影像仪属于常人难以获得的高科技设备,平常人很难获得。这就意味着,政府使用了一般大众没有普遍使用的仪器,去探测一些除非警方直接进入屋内,否则无法得知的私密细节,从法律上讲,这就构成了“搜查”行为。所以,如果没有申请搜查令,就属于“无理”搜查。

“基洛案”意味着,最高法院对“搜查”的定义,进行了更加宽泛的解释,对公民的权利施以更周延的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类似侵入邮箱、手机定位这样的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频率将更加广泛,如何平衡好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的关系,真正约束好中外“埃利奥特们”的权力,需要立法者和法官们付出更多努力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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