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手机案发回重审再现程序公正价值
发布日期:2012-07-03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 龙

前日,备受关注的“保姆盗窃手机案”已被河南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从近年媒体报道的同类案件来看,在行政执法中,为追求“实体”结果,执法主体基本上都会不择手段,刻意保全保护某一方利益。“保姆盗窃手机被判10年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无疑让程序公正再次回归了公众视野得到重视。

越是法治社会,越是重视程序公正。就像著名的法律名言所说的那样“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所说的“看得见”就是指程序法,程序法是实现法律公正的根本途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即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上述案例中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瑕疵,保姆因雇主拖欠工资做出偷盗行为被判刑,本就让公众难以理解,而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畸重的刑罚,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讲,都让人难以接受。从更深层次方面讲,这样更是将公众的怀疑导向司法公正性,公众有可能将对保姆的同情转化成对“富人”为富不仁的仇视,进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郑州中院据最终作出的审判结果是“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裁定的理由是被告人对所盗窃的手机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等问题均未能进行充分调查和质证。此次审判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量刑存在较大影响,在把程序公正带回公众视野的同时,也让公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曙光,打消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与怀疑,增强了案件裁判总体上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阶梯,无论何时,这架梯子都不能废弃。因为,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还要重要,只有保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才能得到真正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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