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塌桥事故中的建筑法之失
发布日期:2012-08-28 来源:《法制日报》2012年8月28日  作者:乔新生

哈尔滨城市高架桥匝道坍塌,造成35伤的严重后果,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闻媒体纷纷发表评论,批评这个“豆腐渣”工程。但是,也有一些新闻媒体小心求证,聘请专家分析其中的技术原因。
  从新闻媒体报道的画面来看,此次发生重大事故原因非常特殊,重型大货车在行驶途中,由于道路发生严重失衡,从而整体侧翻,这是一种极端罕见的交通事故,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工程建设问题。
  众所周知,为了减少成本,在工程建设中设计单位往往假设各种条件,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果条件发生改变,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一个最常见的例子是,几乎所有的桥梁都不允许在行进的过程中走正步,因为这样很可能会出现所谓的“共振现象”,从而导致桥梁坍塌。同样道理,在设计城市高架桥的时候,可能会考虑到普通的承载能力,而没有顾及所谓的平衡问题。换句话说,当城市的桥梁失去平衡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侧翻现象,但是,由于这种情况极为特殊,因此,设计单位可能根本没有加以考虑。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还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那么,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出现所谓的侧翻就是必然的事情。
  笔者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析,不是为事故责任人开脱责任,而是认为对于一个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当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不能凭想当然口诛笔伐,上纲上线进行批判。世界上没有永远不会垮塌的桥梁,也没有永远存在的工程。在分析技术问题的时候,应当保持科学理性的态度,查找各方面的原因,尽可能地防患于未然。如果匆忙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没有从中吸取足够的教训,那么,类似的悲剧还会重演。
  西方国家在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非常注意“指引”规范,明确说明工程项目的使用范围以及工程项目维修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许多国家在建筑工程规范中还特别要求加上有关“指示”的内容,凡是指引不明确或者缺乏有关指示条款的,都视为工程不合格。而在我国建筑法中缺少有关具体的规范,在建设工程验收的过程中,只考虑到政府的意志和专家的意见,而没有考虑到使用者可能遇到的麻烦,没有预见到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问题,因而也没有针对工程使用者作出明确的指引规范。这就使得中国的工程绝大多数不是“以人为本”的工程,在工程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情形。
  可以设想,如果哈尔滨城市高架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并且在施工的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大货车同时通行或者必须确保高架桥的平衡,那么,类似的悲剧就不会出现。当然,在某些人看来,提高大桥的承重能力,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但这是一个非常外行的表态,它不符合建筑工程的原理。建筑工程要求在成本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满足各种条件。对于假设条件之外的情形,应当采取其他的措施加以改进,而不是通过增加所谓的施工经费或者工程难度,来解决很少或者根本不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筑法是需要得到重视的时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全面地审视我国当前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积极充分借鉴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缺陷的内容,增加有关指示条款,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和工程建设竣工之后,增加有关工程使用的指示性规范,尽可能地防止由于极端情况的出现而危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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