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个人发灾害天气警报的纠结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法制日报》2012年8月22日  作者:王传涛

717,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决定于91日起施行。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821日《每日新报》)
  这是一个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的时代——微博时代。只要注册一个账号,无论加不加“V,每位网民都会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喇叭,是激昂文字、指点江山,还是拂花拔柳、搔首弄姿,都由个人说了算。客观地说,微博的产生与发展保证网民拥有了充足的网络话语权。但是,微博时代也有自己的问题,质疑一切、乱发布信息带来的问题已经凸显。
  在灾害性天气越来越难提防的当下,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出就更需要准确性上的要求。禁止个人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是一种客观需要。这和个人话语权的自由度没有关系,因为灾害性天气警报已经关系到公共安全,而个人的信息获取不可能比得上专业的气象部门。
  个人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还容易引来不必要的围观,甚至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恐慌。禁止个人发布灾害天气警报,似乎无可争议。而《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也有“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的规定。
  但是,有三个问题却在“反驳”着“禁止个人发布灾害天气警报”的规定。其一,当下的天气预报准确吗?其实,这个问题早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就连气象局的官员都主动承认“暴雨的预报准确率仅为20%”。“天气预报你也信”成为见面问候语也就不足为奇了。可是,即便如此,到了一定的时间去看天气预报,仍然是不少家庭的生活习惯。我的问题是,禁止个人“看云识天气”也可以,但是,有必要提高一下天气预报的准确度。
  其二,个人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边界在哪里?一见面讨论天气,是国人的生活习惯。在网上讨论天气,似乎也应该合情合理。那么,个人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在网上讨论天气有没有明确的区别?这个区别不界定,国人见面讨论天气的习惯就会受到约束。
  其三,当下的气象部门,已经成为了新的垄断利益集团。“禁止他人发布”,也会进一步保护气象部门已经形成的垄断利益。近几年以来,曾不断有媒体报道气象部门的高福利。一方面,气象部门是国家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另一方面,气象部门对于气象发布处于“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垄断地位,还向一些传媒机构收取巨额的商业费用。法律要做的,是要打破垄断,而非促进垄断。
  禁止个人发布气象灾害信息,需要我国气象服务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么回归公益,要么放开垄断;二是提高准确度,增加公信力。只有这样,禁止个人发布气象灾害信息,才显得合情合理,“靠天吃饭”的相关产业以及公共安全,才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