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术、势”的理论直到今天,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值得借鉴。在笔者看来,韩非的“铁三角”理论,对我们今天的法官在如何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中也不无裨益
□冯念学
春秋战国时期韩国的著名思想家韩非子曾提出一个“法、术、势”的重要理论,大意是说:国家的中央集权就是势,依靠这势去统领各路诸侯;而这种“势”由“法”来加以保证,使其稳固;而“法”的稳定性又由“术”,即具体的政策来加以调节,使其处于最佳状态;而“术”又必须依靠“势”的支撑,即中央的支持才能得以施展,由此“法、术、势三位一体”形成一个稳固的铁三角关系。
韩非的“法、术、势”理论的魅力不仅在于其持久的生命力和不可思议的威慑力,更在于其深奥的科学内涵和迷人的哲学理论。直到今天,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值得借鉴。在笔者看来,韩非的“铁三角”理论,对我们今天的法官在如何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中也不无裨益。
首先,依“法”治调。诉讼调解不同于一般组织的调解,诉讼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这里的依法进行即包括程序上的合法也包括实体上的合法。每个法官都要将法律规定的条文熟记于心,吃透精髓,并运用到诉讼调解工作中去,以维护司法的权威。一是求真知。作为一名法官,只有掌握了包括法学理论、法律条文、法律原则、立法精神、立法原理在内的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打好良好的法律功底,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个案调解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二是守规范。诉讼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艺术,对法官有特殊的规范要求。首先是调解的自觉性。诉讼调解工作直接关系着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高法官的调解自觉性和调解意识是人民法院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首要任务。其次是居中的公正性。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与纠纷各方当事人之间是等距离的居中关系,要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利益,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与双方当事人有事先的接触。再次是案情的保密性。调解的一贯原则是要消除当事人的一切后顾之忧、为调解成功创造良好的条件。法官在调解案件时,一定要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调解活动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三是循法则。法官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承担着引导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认识的任务,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过程,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认知意愿由纠纷中的是非曲直,法律责任或争议本身走向清晰的过程。要使调解活动自愿、合法有效,调解法官必须严格遵守调解的基本法则。
其次,以“术”理调。“术”是在“法”的框架内的具体策略的运用。“术”是一种策略、方法,应当潜藏胸中,择机使用,不轻易示人,应是动态的和隐秘的。“法”构建出诉讼调解的骨架,只有通过“术”,才能使诉讼调解工作顺畅、流畅,以达到化解矛盾、制止纷争、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是听之“术”。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都是“兼听”者。对于一个好的调解法官来说,“倾听”当事人的谈话不仅仅是听听而已,在必要时还要不时使用各种倾听技巧。这样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赖。更有利于以后调解工作的展开。二是说之“术”。俄罗斯有一句谚语:“语言不是蜜,却可以粘住一切东西。”这句话十分精彩地阐述了语言的重要性。那么,法官在诉讼调解中,如何让语言“粘”住当事人的心呢?笔者认为,应切实做到说“四话”,忌“四腔”。一要说“知心话”,切忌“打官腔”。二要说“通俗话”,切忌“学者腔”。三要说“事实话”,切忌“浮夸腔”。四要说“真情话”,切忌“冷漠腔”。三是断之“术”。法官在诉讼调解时必须具备善断能力,应对调解中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从统领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控制住全面局势;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上综合考量调解,从调解的发展中掌握其内在规律,把握好“度”。
最后,凭“势”立调。“法、术、势”思想的最后落脚点,就是为了巩固和扩大诉讼调解的“势”。“势”也就是法官的权势和权力。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手拿法槌,身披法袍,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审判权,可以决定财产流转,可以决定重大利益归属。法官只有牢牢把握其优势,才能不致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使当事人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才能达到“抱法处势则治”的境界。一是要学会借“势”。诉讼调解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思想工作,这要求办案法官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坚持以“三个至上”作为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要善于造“势”。造“势”就是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力量,通过某种形式上的运作,创造出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态势、格局和趋向。法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要针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的焦点,通过各种途径向当事人耐心宣讲法律,讲明了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引导他们分清是非和责任,尊重对方的民事权益,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从而可以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这不仅是调解的需要,也是法官的职责。法官这样做了,就为调解结案进行了进一步的铺垫。三是要敢于用“势”。作为评是非、断公平的法官,有了权势,不仅要抱法处势,牢牢把握其优势,而且面对不满意甚至威胁、抵抗司法的当事人,要严格执法。同时,在面对当事人没有合法诉求、合理依据的闹事、威胁等暴力抗法行为,法官也不能姑息迁就,而必须做到违法必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有关行为人进行严厉处罚,以此维护司法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