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法制史上的英伦印迹
发布日期:2012-08-02 来源:《检察日报》2012年8月2日  作者:周青山

伦敦奥运会已于727日开幕。作为在1908年和1948年曾举办过两次奥运会的城市,伦敦在21世纪举办的本届奥运会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其中就包括法律的挑战。

现代奥运已经是法治奥运,北京奥运会的法制建设为中国的体育法制建设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也为奥林匹克法制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伦敦奥运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北京奥运会一样多种多样,比如兴奋剂检测、运动员权利、电视转播权、隐蔽营销等等,这些问题在较为成熟的奥林匹克法制框架下,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措施予以解决。2006年,英国议会专门通过了《伦敦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法》,以法典的形式对伦敦奥运会筹备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作了规定,内容涵盖奥运会筹备机构、交通、贸易、广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等。

在伦敦奥运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公众较为关注的新型法律问题,特别是奥运会前的参赛资格问题。参加奥运会可以说是每一位运动员不懈的追求,但奥运会参赛名额有限,在强手如林的体坛,谁有资格去参加这一盛会,涉及到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围绕这一问题,出现了诸多震惊体坛的事件,也给体育法提出了挑战。

南非田径运动员皮斯托里斯将代表南非参加伦敦奥运会4x400接力比赛,成为奥运历史上第一位既参加奥运会又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运动员。皮斯托里斯幼年双腿截肢,但他不放弃、不懈怠,通过自己的刻苦训练,成为无腿飞人,因为其佩带有似刀锋一样的假肢,人们给予他刀锋战士的美称。能够像健全人一样参加奥运会一直是他的梦想,但国际田联以他所佩带的假肢会给他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为由拒绝他参加奥运会选拔赛,为此,皮斯托里斯将国际田联告上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体育界的最高法院,国际体育仲裁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目前的检测技术,无法判定皮斯托里斯的假肢是否会给他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从保护运动员的参赛权,保护残疾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只要其成绩达到奥运会的参赛要求,应该允许他参加奥运会。残疾人获得了与健全人同场竞技的权利,奥运赛场上不仅追求更高、更快、更强,也讲求包容,尊重人权,注重弱者权利的维护。

另一名南非田径运动员塞门亚也获得了伦敦奥运会的参赛资格,并有幸成为南非的旗手。这位有争议的运动员曾经获得柏林世锦赛女子800米的冠军,但被质疑为双性人,据报道,她体内的雄性激素分泌量是正常女性的3倍,而且没有卵巢,但最终国际田联确认了她的女性身份。性别确认问题一直困扰奥运会,以什么样的方式确定一名运动员的性别,是第二性征、染色体,还是雄性激素,到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精确标准。面对塞门亚这位有着特殊体质的运动员,允许其参赛,有可能对其他运动员是不公平的,因为最新的科学研究表明,雄性激素能够增强运动员的力量。一些力量型的运动项目,女性运动员可能会因为体内的雄性激素超过常人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禁止其参赛,则对塞门亚有可能是不公平的,因为她属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界定的女性,而且也没有权威的证据证明其因为雄性激素过高而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仅仅因为其特殊的体质,就剥夺其作为女运动员的资格,也没有说服力。国际奥委会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在今年622日,专门针对伦敦奥运会发布了《女性雄性激素过多症条例》,就如何解决女运动员雄性激素过多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条例规定如果女运动员因为体内雄性激素过多,处于男性的标准范围内,且给其带来了相对于其他运动员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那么可以禁止其参赛。应该说,国际奥委会的这一决定有利于保障奥运会的公平竞争,但如何确定存在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从目前的技术手段来看,尚缺乏权威精确的鉴定方法。南非在明知塞门亚体内雄性激素过高仍然允许其参赛并让她担任旗手,则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南非对具有特殊体质运动员的尊重,体现了其对人权的保护。

另一有关参赛资格的纠纷出现在兴奋剂领域,并由此而产生了两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在2008年大阪会议曾经通过一项规则,禁止因为兴奋剂被禁赛6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参加下一届奥运会,包括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受此条规则限制,诸多知名运动员将没有资格参加伦敦奥运会,如美国著名田径运动员梅里特。围绕这一规则的有效性,美国和国际奥委会各执一词,双方协议将此问题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国际体育仲裁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第一,该规则具有惩罚性,不支持国际奥委会认为其是一项参赛资格规则的立场,参赛资格规则不应该具有惩罚性,国际奥委会也没有权力制裁尚没有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第二,该规则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冲突,国际奥委会作为缔约方,应该严格遵循该条例对兴奋剂处罚的规定,不得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更改。该条例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制定任何可能延长条例关于取消资格期限的规定,而国际奥委会的这一规则显然延长了运动员被取消参赛资格的时间,不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据此,裁决国际奥委会的这一规则无效,多名知名运动员因此而获得了参加伦敦奥运会的资格。无独有偶,英国奥委会也有类似规定,并且更为严格,终身禁止受过兴奋剂处罚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这一规定也被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另一裁决中推翻,英国短跑运动员钱伯斯等曾经受过兴奋剂处罚的运动员得以参加伦敦奥运会。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此再次体现出其体育最高法院的角色,并且展示了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不受国际奥委会的干扰,甚至撤销了其所制定的规则,国际奥委会也尊重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虽然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这些规则无效,但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正在试图修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使其与国际奥委会的规则协调,根据该组织最新发布的修改草案,在第10条中新加入了一款,规定如果运动员或其他人员因违反兴奋剂规定遭到处罚,作为附加惩罚,将在惩罚生效期满后,禁止其参加下一届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在决定是否给予此项附加惩罚,制裁机构应该综合考虑比例原则、此人的过错严重程度以及在兴奋剂违规调查中配合的程度等因素。如果这一修正草案获得通过,可以预计,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我们相信,伦敦奥运会定将在奥运法制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作者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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