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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创建平安广东”的手段和保障。不实行法治,不建设法治政府,不规范和控制公权力,腐败、滥权、侵权即不可避免。公权力腐败、滥用、任意侵犯和损害公民的权益,社会就不可能安宁、平安、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平安的手段,“法治广东”是“平安广东”的前提。 法治政府首先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权的政府。因此,“创建平安广东”首先要求广东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保增长压力增大,推进城市化发展压力增大的条件下,一定要始终想到人权,始终保障和尊重人权,不能为了发展和改革忽视人权、牺牲人权。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因此,“创建平安广东”要求广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权力欲和政绩欲,防止权力膨胀、职能膨胀、机构膨胀。要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不要横加干预,乱加干预。政府应尽量通过行政指导和事后监管去取代审批、许可。 法治政府是控权政府。因此,“创建平安广东”要求广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特别注重运用民主制度和正当法律程序控制公权力的行使。行政决策权与行政执法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最密切,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利益和自由。政府行使行政决策权,除了应主动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制约外,还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平面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除了应受内部层级监督制约外,还应通过向执法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与相对人进行质证、辩论等形式接受外部监督制约。 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因此,“创建平安广东”要求广东各级人民政府重视民生,多为人民做实事,解民难、去民忧。我们的政府如果不在解决民难民忧的问题上动脑筋,想办法,拿出有效的应对之策,企求社会秩序平安稳定的愿望就很可能会落空,很可能会成为奢望。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因此,“创建平安广东”要求广东各级人民政府坚持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依法给予公民的许可和承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法治政府是透明政府。因此,“创建平安广东”要求广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政府应依法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政府会议纪要、通知、批复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三公经费”及预决算等。 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因此,“创建平安广东”要求广东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使各级各部门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做到权力和责任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了法,出了事,给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失,一定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法治政府是依法办事、依法解纷的政府。因此,“创建平安广东”要求广东各级人民政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特别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防范、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争议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