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拍案惊奇》中讲述了“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龙巧断纠纷的“故事”。
康熙年间,著名清官于成龙在广西罗城县令任上遇到一起纠纷,说的是八月十五的前一天,年过花甲的钱归氏到罗城县城东街的老字号糕点铺“月中桂”买月饼而引发的案件。节日前夕,“月中桂”生意兴隆,人来人往。嘈杂间,买了60个月饼的钱归氏与店家发生了争吵,60个月饼,每个5文钱,共300文钱,钱归氏说钱已付给店家,拿着月饼要回家;而店家却说尚未收到钱归氏的月饼钱,所以不让钱归氏出店门。恰好于成龙路过此地,被双方拦住,要求明断。
区区300文的纠纷,拦住了县太爷,双方当事人的目的显然已经不只是为了钱,好在于成龙深谙“为民父母”的儒家为政之道,并不嫌弃草民的锱铢必较而推诿不理,或简单地各打五十大板了事。他很理解黎民百姓“决讼只为公平”的心情,耐心询问事发经过及在场的证人,单是这份耐心与认真,已使人们对“公道”有了几分信心。但这300文的“公道”并不容易讨还。钱归氏是一个来自乡里的质朴老妪,言谈举止甚至长相都带有乡间老人那特有的诚实。她专为买月饼而进城,现在所带的300文钱已经不在身上,坚称付给了店家。按理说她不会为了300文钱的月饼在节前专程来店中行诈。纠纷的另一方“月中桂”,更是“名驰通省,颇负信誉”的店铺,这样一个口碑远播的老字号怎么会为300文钱而讹诈乡中老妪。与钱归氏发生争执的店员,在这家店铺已打工八年,况且店中的规矩甚严,他没有机会将多收的钱据为己有。在场的证人众多,却是人多嘴杂,说法莫衷一是。这种情形,真的有些类似如今生活中时常发生的“高空坠物”,无法确定加害人或侵权人的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案件:真实无法还原,证据无从收集。
令人感叹的是,当年的于成龙运用自己的智慧,还真就作出了一个令当事人及证人皆大欢喜的公正裁决。他坦诚地说明,300文钱究竟落入谁手,已经难以查明。如果判钱归氏再出300文钱(或退还月饼),对钱归氏而言太不公道;但判店家输了这场官司,也是无根无据,一个有着良好声誉的店家或许蒙冤。于是,于成龙判在场的诸位“一人一文”,凑足300文给店家。于成龙如此裁决的理由是“一人一文”并“不伤众人元气”,却可以避免对钱归氏和店家的明显不公。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做到尽可能地公道。
数百年前,于成龙的这一裁决与现今的民法、侵权法有关“高空坠物”的规定颇有相通之处。有关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或侵权人,受害人则可以起诉建筑物中所有可能的加害人,维护自己的权益。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或侵权人者,被起诉者都应该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相应责任。这种法律规定,目的显然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利,在无奈地情况下避免其继续遭受不公。
其实于成龙这则与今日法律及法律精神不谋而合的“故事”,所带给我们的不应该只是惊奇,它带给我们的思索应该是多方面的,比如古今人们对“公平”同样的追求和理解,甚至对公平类似的追求的方式。而古今同样裁决所带给人们的不同感受和社会效果,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在现实的高空坠物案件中,我们很少见到“皆大欢喜”的结果。被动接受了法律裁决的“无辜”之人,难免心有怨气,邻里间的猜忌、隔阂也许就此产生。尽管许多法学专家解决这种“高空坠物”案件中出现的维权尴尬,提出了设立基金、社会救助、商业理赔、国家赔偿等建议,但只从经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而追求的“公正”,对社会的道德难免产生消极影响。于成龙的裁决似乎有着更高的道德要求,他劝在场诸位“慷慨解囊”,这种发自内心的“你帮我助”,平息的不只是这场“无益之争”,而且还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善举。人们通过这一文钱不仅分担了别人所遇到的意想不到的、无奈的“不公”,而且还承担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道义,这是一次善行的实现。而于成龙裁决在场者每人出一文钱的前提,不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那个“窃贼”,而是因为每一个人都应该具有的那种“助人为乐”的道德品质。我想,数百年前在广西罗城县“月中桂”糕店铺中,慷慨解囊的那些百姓一定会感到那个中秋节过得格外有意义。
当然,这个案件也反衬出今天社会的进步。中国古代社会将“公正”的希望更多地寄托在“人”的身上。所以,一些来自于司法实践中的精彩案例,往往只是坊间津津乐道的“故事”,即使被朝廷表彰甚至青史流传,也难以形成具有普遍效力的“法”。以往的“故事”成为现实中的法律,它体现了人们对公正的实现,从寄希望于“人”到寄希望于“制度”的转变,这使得我们所要追求的那个“公正”的实现更有保障,也更具普遍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