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公元前545年的邓析,年少时头脑灵活,聪明好学。成年后,曾任郑国大夫。他不但是春秋时期名家的代表人物之一,还是最早的职业法律人。无论是钻研法律、拟定法条、教授法学还是代人辩论,都曾有过他的身影。
擅长诡辩的资深律师
邓析生活的那些年,正盛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当时的社会根据两条原则办事:一条是礼,一条是刑。礼作为不成文法,以褒贬来控制贵族的行为。刑则作为惩罚措施,适用于庶人平民。无论礼与刑,当时正在经历一个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转变的过程。当时的郑国执政名叫子产,他将所有法令都写在牌子上,挂在城门口,称为“悬书”。热爱钻研法律的邓析总是喜欢站在城门下,研读法令。子产执政之后,听说邓析经常针砭法令,还常常“操两可之言,设无穷之辞”,从法令中找到种种漏洞,并解说给旁边围观的人听,听得人们时而哄堂大笑,时而点头称是。而官府的法令,似乎也变得不那么严肃了。
因此,子产不得不下令取消悬书,据时、据事立法颁令。相传,这种做法使执法效率得到极大提高,百姓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也增强。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受到惩罚的百姓在疼痛之余,却无法抑制对法律的神秘和好奇,于是,就纷纷去找邓析询问。邓析便根据官府的每道决定、施行刑罚,为百姓解答法律问题。史书上记载道:“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
除了义务解释法律的内容,邓析还代理诉讼,在公堂上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据考证,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律师”。有趣的是,他的收费方式很特别,不收铜板,只收衣物。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则收人家一条短裤。至于收了何用,则不得而知。由于邓析熟知法律,能言善辩,许多人因为他的出面而少受或免受惩罚,也有许多人因他的代理而打赢了官司。比如,《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洧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赎买尸体,但得到尸体的要价很高。于是,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请他出主意。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别人是不会买的。”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买尸体了。得尸体的人着急了,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得尸者最终没能达到以尸挟制的目的,而这样的诡辩使得官府的法律没了用武之地。人们无论遇到多困难的问题,只需要去找邓析就可以找到解决之道。
名声很快就传开了。邓析家门口似乎变得比衙门还要热闹,申冤的、起诉的,人人都觉得可以从邓析这里得到权威的回答。《吕氏春秋》中说:“郑国大乱,民口喧哗”,就是这样一幕。案件多了,邓析接不过来,就打算开始收授门生。他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当时向他“学讼者不可胜数”,这恐怕是历史上第一位法学教师,也是第一位带学徒的资深律师。他教导学生,在进行诉讼前一定要设想各种可能,“虑能防于未然。”据说,邓析自己就是多疑多虑之人,凡事皆精心计算,故其辩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荀子曾说邓析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
私立法典引来杀身之祸
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邓析虽深得口碑,其私立法典的行为却招致了杀身之祸。子产见官员百姓凡事都去询问邓析,心中不悦。打算恢复当时在城门上悬挂法令之举,削弱邓析的权威。遂派专人铸刑书于鼎,公示郑国的法律。这一类似于编撰“法律全书”的官方行动,让邓析既欣慰又担心。邓析一直以来主张“事断于法”,即以法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的标准,而非所谓的“先王之礼”。然而他经过精心钻研,又觉得子产所铸的刑书处处是漏洞,便和学生一起编制了一部“邓氏法典”,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晋人杜预在注《左传》时说: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现在看来,邓析很可能是感觉到自己精力有限,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代理案件、有求必应;而且教导学生也需要一部严谨高明的教材,遂自己整理了他心目中的郑国法律。
这部《竹刑》经过他数十年的钻研和实践,较子产的刑书更为合理。许多百姓都援引其中的法条,来质疑子产刑书中的漏洞。史载:“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特别是在子产辞世之后,他的继任者大夫驷蟍原本权威便不如子产,法典又屡屡受到质疑,脸上更挂不住了。其他贵族趁机批评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并说他是“多事而穷功,欺世愚众”的“作伪之民”,说他是煽动惹事、扰乱民心的罪魁祸首,认为不杀他将来会成为祸根。于是,灾难也就降临到了邓析的头上。公元前501年,邓析被处死于城门之外。他死时,年仅44岁。
然而,杀死邓析并没有解决郑国法律混乱的问题。驷蟍终于无奈地承认,邓析所编制的《竹刑》确实比官方立法更为科学合理,更贴近郑国的实际,条款之间配合妥当,而不像子产刑书那样处处自相矛盾。史载:“郑驷蟍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尽管《竹刑》被认定为官方法律,它的作者邓析却已不能复生。对此,孔颖达正义云:“邓析另造《竹刑》,明是改郑所铸旧制,若用君命遣造则是国家法制,邓析不得专其名;知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书,书之于竹,谓之竹刑。驷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杀之不谓作此书也。”也就是说,驷蟍并不是仅仅因为嫉贤妒能,也不是因为邓析所立之法造成了对子产法律的攻击,而为了维护子产而杀掉邓析。邓析之所以被杀,是因为其以非官方的身份做了一件只能由官方进行的事——立法。在某种程度上,他的法律学养和逻辑思维,使这部竹刑分外完善出色,因而被大众所瞩目,更是具备了某种权威——这种民间赋予的权威和驷蟍所继承的法统直接发生了冲突,因此驷蟍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可谓不得不杀。
然而,邓析仍然不因死亡而被人们遗忘。仅仅在他那个时代,就有许多史书将“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事迹加以颂扬。一部好的立法,使他成为那个成文法登上历史舞台时代的明星。作为法律史上的一个传奇,邓析更是标志着法律人登上历史舞台,也标志着法学与政治之间合作博弈的历史之章,由此开启。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制史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