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
发布日期:2012-11-07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傅达林

大夫,我得的是什么病?”“我这病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对病人而言,这是他们最关心也最希望医生做出权威解答的两个问题,但现实往往相反,很多医生给出的是不确定或多种可能性的答复。这样的不确定,有时会让患者对医生产生不信任,也可能加剧对自己身体状况的担忧。有时候,我觉得自己就像那些医生。

  课堂下,一些学生总会拿亲朋好友遇到的案例问我:这个案子会怎么判?我一般只能这样回答:按照法律应该怎么判;但是也不一定,因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实际中存在诸多可能性。作为解惑的老师,我的回答当然不会令人满意,就像上面的医生一样,缺乏专业知识的权威性解答。学生从我的答复中并未得到明确的答案,反而是对课堂上的应然性知识与实践中的实然性事实深感疑惑:原来法律上讲的那些确定性结论,实践中却面对如此多的不确定因素。

  这在某种程度是对自己笃信知识的背叛”,但我不想罔顾现实用法律文本的美好构想去欺骗了事。在法律与事实、理论与实践中间,横亘着一条巨大的鸿沟,很多时候,法官和律师都难以如法治追求者所期待的那样,成功在二者之间建立起必然的逻辑联系。因为在法律走向事实、理论付诸实践的过程中,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法官的情绪与压力,()可能受到的各种干扰,比如当事人的活动能力,还比如特殊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形势,以及其他更多让人难以触摸到的利益潜规则,或一些重要人物道貌岸然的种种考虑”,等等。

  法律所蕴藏的公平正义价值,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身的确定性来传递给社会的。这种确定性不单指立法需要稳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强调法律的执行与操作应当确定无疑,不能充满各种变幻莫测的玄机。否则,法律规则下的人们便无法从中找到行为的预期,也会对模糊不定的法律运行产生反感。人类之所以普遍向往并选择法治作为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就是因为法治带给我们不同的人确定的预期,只要按照法律的指引去生活,就能够得到相应的权利结果,而只要违背法律,就会受到必然的处罚和不利后果。人们从这种必定性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信赖法律能够真切保护到自己的利益。但是,不确定性会让法律的运行变得虚幻,直接危害到人们对法治的预期与判断。

  不确定性还会增加法律运行的成本,延拓法律之外人为操作和干涉的空间。在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法律执行则是另一回事的语境下,一些当事人便不会把解决纠纷的功夫放在循法和取证上面,而是极力寻找那些不确定性的力量,找各种关系去影响法律运行的公正性。在这种激烈的争夺中,执法不再是一个原本存在客观标准的正义运送过程,而是一场赢者为王、败者为寇的利益游戏。甚至有一些不良律师,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积极构筑利益脐带,有一些法官也会将不确定性当做兜售判断权的砝码,有一些行政执法者更容易拿不确定性来做利益交易的资本。

  法律运行中充满诸多的不确定因素,有立法的不明确原因,过于抽象的原则性立法会陡增执法者的解释权”,造成实践中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的现象。而在部门影响立法的环境下,一些缺乏仔细较真的立法语言还可能为执法者预留出一些机会”,让法律运行过程可以掌控在部门利益之下。不过与立法相比,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来自执法过程。尤其是缺乏利益隔离的机制保障,作为权利义务实际配置者的法律执行主体,极容易成为各方利益争夺公关的焦点,也极易变作一些地方官僚为自身权力保驾护航的工具,甚至执法者本人的情绪,都可能在责任机制缺失下影响到执法的确定性。

  因此,实现法治必须消除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在法律文本与现实生活之间,重新搭建必定性与确定性的逻辑关联,让法官、律师、行政执法者等在法律运行的轨道上,能够心无旁骛地按照法律的本真意图指引实践操作。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依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构建和执业规范,更需要从法律运行的制度环境入手,从容易滋生不确定因素的体制机制入手,从深层的法律运行文化培育入手,为法律的良好制定并得到良好的执行扫清障碍。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