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假冒聋哑流浪汉到救助站“体验”生活,结果却遭到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殴打”。媒体以《一个记者的“恐怖救助”之旅》为题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舆论和公众多将焦点集中在救助站所存在的冷漠、无为等问题上,却很少就记者“卧底”采访行为进行讨论,好像为了披露社会丑恶现象记者就可以随便进行“卧底”采访似的。
然而,这是个误解。
采访固然是记者的一种“天然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记者可以采用任何手段进行。200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3条第1项明确规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并没有明确“卧底”采访是否合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卧底”采访“法无明令禁止皆可行”。
事实上,新闻监督权作为第四权力,相关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虽不适用国家公职人员“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但也不像一般公民那样“法无明令禁止皆可行”。尤其是像“卧底”采访之类的隐性采访,其在适应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问题。第一,容易侵犯受访者的权利。如,为了披露色情交易而冒充嫖客获取新闻素材,事实上充当了执法者的角色,这是不应当被允许的。第二,容易违背受访者的意愿。在“卧底”采访的情况下,受访对象毫无防备,很容易因为不认真而出现一些低级错误,有些言行甚至与自己的真实意见绝然不同。例如,受访人针对某种社会现象所发的“一些牢骚”等。对此,如果记者在发稿之前不向受访对象核实确认,是难以保证信息客观真实的。第三,容易产生职业上的逻辑悖论。新闻的基本特征是客观真实,它要求从业人员“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而“卧底”采访本身就是不真实的。这可能导致传媒及其从业人员公信力的降低,所谓“防火防盗防记者”正是印证。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容易受到道德上的责难。诚信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道德,也是一个社会维系正常人际关系的最基本接点。“卧底”采访从本质上来说与警察的“钓鱼执法”并无不同,是一种欺骗,滥用“卧底”采访容易给社会带来坏的示范作用,有损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
但是,包括“卧底”采访在内的隐性采访似乎又是新闻工作不可或缺的。有些事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相关机构和个人又都不愿意接受采访,若不进行“卧底”采访实难发现真相。比如,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315晚会”等栏目,若是按照传统的、公开的采访方式,十有八九需要停播。
因此,关于“卧底”采访在内的隐性采访,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禁止但要严格限制,其适应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可能获取的信息非常重要,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第二,通过传统的、公开的方式不能获取。例如,《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职业伦理规范》就明确规定:“除非传统的公开的方法不能得到对公众至关重要的信息,不要采用秘密的或窃听式的方法获取信息。”按照这个标准来看记者冒充流浪汉到救助站“体验”这一事件,虽然救助站是否存在问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但记者却未必需要通过“卧底”的方式才能获取相关信息。事实上,该事件中部分记者拍摄的流浪汉被捆绑图片等也说明:采用传统的、公开的方式获得救助站相关信息并非难事。
真正的正义不依靠欺骗手段而实现。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既非为救护站做辩解,也非刻意指责记者为揭示真相所做的能力,只想提醒一下:救护站存在问题固然需要披露和引起重视,但也不能忽视记者动辄“卧底”采访可能给社会整体诚信包括传媒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毕竟,新闻采访不同于抓捕犯罪嫌疑人,草率地、随意地采取“卧底”采访等隐性采访方式,虽然可能更有效率地揭示问题,但却背离社会的整体利益。
来源: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