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前中国社会而言,维稳已经成为各级权力机构的硬性任务。各级部门和机关在此方面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相比巨量的投入,效果未能同步。观诸现实,往往可以看到:一边是一直绷紧的维稳神经与战斗动员式的维稳行动,一边是各类矛盾与问题的不断产生。大量社会现实表明,这种高投入、高消耗的维稳体制所形成的是一种低效益的维稳模式。一方面,大量的社会矛盾与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合理有效解决,有治标不治本之弊。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根本性、制度性的解决渠道,即使个案性的问题能够解决,但新的不稳定因素仍在不断滋生。如果说我们的经济发展需要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三高一低”模式转变的话,我们的维稳也存在一个从高投入、高消耗、高压力、低效益的现行“三高一低”模式转变的问题。
模式转变的前提是明确现行维稳模式形成的根源。只有明确了问题的根源,才能够了解为什么维稳问题长期得不到较为彻底有效的解决,也才有可能找到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那么,现行维稳模式是如何形成的呢?现实中,维稳工作所针对的问题绝大部分发生在地方特别是基层,像由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所引发的利益矛盾与纠纷等。如果这些问题在地方或基层就能够得到相对及时合理的解决,民众一般也就不会再通过各种正常或不正常方式进行利益表达,也就不会再通过上访乃至京访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与自身权益的救济。如此的话,社会秩序的相对和谐稳定自然就是可期的事情,高强度、普遍性的维稳一般情况下也就不必要了。然而,问题恰恰就在于,现实中的矛盾与纠纷并没有在地方特别是基层得到较为有效或彻底的解决,由此导致矛盾的累积与上移。
为什么问题在地方特别是基层无法得到普遍性的有效解决呢?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地方与基层政权作为利益矛盾的一方已经深深卷入与民众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之中。这种卷入或者是直接性的,像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或者是间接性的,像地方政府对于利益冲突中的强势资本群体的倾向性支持。这种对于利益矛盾的卷入使得本来应该保持中立、作为裁判的公权力无法以公正的姿态合理解决与公平调节社会的大量矛盾与冲突,社会公平正义难以保障。基于GDP的考虑,基于政绩观的考虑,基于财政收入乃至个人利益的考虑,地方与基层官员在实际行为中往往未能体察民众的感受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作为公器的政治权力由于导向的不规范,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就很难再与公众利益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公权与私权、官与民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普遍化,而民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不信任乃至拒斥就是自然的事情了。以上分析表明,地方和基层矛盾与问题的大量存在实际上与我们长期以来秉持的GDP至上的发展模式有关,与相关的官员政绩考核模式有关,与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有关。而不论是切实转变发展模式,还是真正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恐怕更需上层的推动与整体性的制度变革。地方或基层能够在此方面做出一些积极的努力,可能也会取得相应的成绩,但在当前条件下,地方即使想变革,也会受到很大的束缚,整体而言,地方或基层更有可能秉持对传统模式的路径依赖。
如果公共权力不公正、不合理地介入地方或基层的利益冲突,那么这些利益矛盾与问题在地方或基层很难得到根治。行政复议也罢,诉诸司法也罢,可能会统统失效。地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怎么会被自身或其治下的司法机关所否定呢?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众可能会采取上访的方式来寻求救济,但上级权力部门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时间与精力去处理这些矛盾与问题,只能通过下压的方式推回地方或基层予以解决。但基于上述的原因,这些问题即使又被推回地方或基层,矛盾的根源依旧存在,问题依然不会得到根本解决,所以民众还是会上访。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权力机构就会加大对下级权力机构的强制性压力,权力层级系统内部的层层加压就会导致地方或基层权力机构面临相当窘迫的局面:大量的矛盾与问题既不可能解决,但又上命难违。于是乎,地方或基层只能采用一切非常态的手段来强制性地维持稳定,或劝阻、或强制、或利诱,可谓五花八门,而效果甚微。
原有维稳模式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或基层本身往往卷入与民众的矛盾从而使得维稳方式有失公允;另一方面,这一模式的形成也说明,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下,地方或基层缺乏有效的民主渠道让民众进行正常的利益表达、博弈与维护。这也是当前僵化维稳模式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渠道,民众才往往采用极端化的体制外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方式。实际上,相比于正规的制度化渠道,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更难以引导与控制。同时,这种民主参与渠道的缺乏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理念。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们在强调代表民众利益的同时,更应注重民众的自主意愿表达与利益维护。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建立健全相关民主制度机制,把体制外的社会力量纳入体制之内,充分落实与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崇高理念,是大势所趋,也是政治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就此而言,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公民参与的制度规定;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如何将已有的民主制度切实落到实处,避免制度的虚置。必须认识到,在事关政治体制的改革方面,在事关民主制度的建设方面,地方或基层可以试点,也可以有所创新,但重大的整体性制度建设与改革非中央与高层设计与推动不可。地方或基层的民主制度机制建设如果始终存在很大问题,民众如果无法通过正规制度化的渠道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极端化的、大量个案性的利益表达与维护就会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疲于应付的地方或基层权力机构恐怕只能依靠这种 “三高一低”原有维稳模式来完成上级的硬性指令。
综合以上,不论是地方或基层本身由于对利益矛盾的不合理介入导致其无法保持中立,还是相关民主制度机制的亟待健全完善,原有维稳模式最终所反映和指向的是权力自身的治理能力与规范性问题: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特别是权力自身的民主化、权力实际奉行的发展模式、权力自身的角色与功能定位、权力能否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等等。换言之,权力治理如何既基于民主具有规范性,又能基于现实发展形势具有科学性与有效性。在这个意义上,原有维稳模式的存在反映了党和国家治理中一些根本性、深层次的难题。这些根本性、深层次的难题正是下一步改革应着力解决与重点突破的。这些深层次的难题如果在理念上分析不清、把握不到位,现实中得不到有效解决,要想打破原有维稳模式恐怕并非易事。
来源:《学习时报》201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