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三步走
发布日期:2013-04-2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何家弘

(这篇记者访谈发表在2013年4月2日的《法制晚报》A05 版,因“版面”原因而有删节,标题为“基层反贪部门应撤销”。)

法律专家何家弘教授提出 反腐制度创新应分三步走——

基层反贪部门应撤销

本报讯(记者 张丽)“网络反腐是有局限性的,它只是一个辅助手段,不能成为我国反腐败最主要的手段。”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何家弘接受法制晚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反腐败还要靠制度创新。”

何家弘表示,反腐败制度的创新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是以附条件缓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第二步是建立集中强大的反腐败机构;第三步是完善官员的选任制度。

以附条件缓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

“腐败的原因主要是制度性的,不是个体性的。如果制度设计得好,执行的也好,腐败就会很少。”何家弘表示,当前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面临很大阻力,可以用缓查的政策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的出台。

换句话说,为了集中力量去反今天和明天的腐败,对于昨天和前天的腐败可以采取附条件的缓查政策。具体说,第一个条件是官员必须如实公示全部家庭财产,包括老婆孩子的,国内国外的。由党中央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一个期限,比如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必须全部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第二个条件就是公示之后不再犯新的贪腐之罪。如果如实公示而且以后不犯新罪,那么其公示的财产就不再追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把官员过去的某些罪行赦免了。这样做可以甩掉历史的包袱,也可以避免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建立集中强大的反腐败机构

“要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就必须要整合力量。”何家弘表示,“查办案件的机构必须先要自身硬。”

首先是横向的整合。现在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了查办腐败案件的主要工作。很多大案都得他们先查,查完了以后再移送检察院,然后再重新收集核实证据,造成了重复劳动。所以最好在最高检之下,成立一个集中的反贪腐总局,把检察系统的反贪局和反渎局,还有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机构整合起来,然后再把纪检的相关人员充实进来,有点像大部制改革。

此外,还要有一个纵向的整合。何家弘说:“现在,地方的反贪反渎部门归地方政府领导,领导不让查就很难查,而且地方的各种关系也会成为查办案件的阻碍。这是目前反腐败面临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在基层,反贪反渎部门存在的意义不大。”何家弘说,纵向整合就是撤销基层反贪、反渎部门,建立一个三级的集中体制——中央是反贪腐总局,往下是省市反贪腐局,再往下是地市级反贪腐分局。垂直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的掌控。

何家弘表示,有了强有力的查办案机构,以官员财产公示为转机,反腐败的力度就大不一样了。

完善官员的选任制度

有了集中制查办腐败案件的机构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何家弘表示,反腐败制度创新的第三步是完善官员选任制度。

对于官员选任制度何家弘有两个具体建议:一个是差额选官,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经选举产生的官员要实行差额选举。这可以从自下而上推进改革,比如从县长、县委书记的选举开始。当然这不是像村委会主任那种海选。其实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的党委选举就实行了差额,但关键是一把手的选举要差额。这样的选举才有意义。

对于那些任命制的官员,现存的主要问题是有些官员任人唯亲,什么亲属、秘书、司机等,都要安排,甚至是买官卖官。这败坏了官场风气,也滋生了腐败。

何家弘认为,应把选拔干部的指标尽可能量化。比如工龄多少分,学历多少分,任职年限多少分,工作业绩多少分,立功获奖多少分,考试成绩多少分等等,然后再加上群众测评的分数和领导测评的分数,一律公开,输入电脑,由电脑排位。何家弘管这叫“电脑派官”,就是要把考评指标量化,尽量减少领导个人的自由裁量权。这可以减少吏政腐败,净化官场环境。

网络反腐存在局限性只是反腐败辅助手段

何家弘认为,网络反腐败对当下的中国有重要意义,因为它能体现民众监督,是民众发表意见的一个重要途径。

西方国家中,传统媒体能够发挥监督作用,但是在我国,网络微博现阶段可以弥补传统媒体监督方面的不足。

网络媒体反腐败也有一定局限性,因为它主要提供线索,而反腐败最终还得靠证据。最近老百姓关注度很高的网络反腐案件往往都涉及房子。房产是显性财产,好查,不太好藏。但是那些隐性财产,比如现金、金银珠宝、古玩字画,就容易隐藏,不容易查,更难拿到证据。所以,目前网络上涉及房产的举报线索成案率比较高,而其他举报线索的成案率则不太高。

因此,何家弘称,网络反腐只是一个辅助手段。不能成为我国反腐败的主要手段。反腐败主要还靠法律制度的完善,查办腐败案件也主要靠法律框架内的侦查机关。网络反腐现在不可少,但也不能把它的作用估计太高。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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