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随意旁听”不应成为法院新闻
发布日期:2013-04-21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华法剑

或许,这本来不是什么新闻,因为很稀罕,也就成了“新闻”。可这种“稀罕”并不是应该有的稀罕,而应当是一种常态,然不应该有的稀罕要是也成了某种的“稀罕”,让人看了之后,心里就不知是啥滋味。

据2013年4月16日的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4月15日上午,南京法院“邀请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拉开序幕。在未来的一年里,南京市民可以像去电影院看电影一样,去法院自由挑选感兴趣的案件旁听。据悉,这一年时间,是从4月15日开始,但为期一年,在这为期一年的时间里,南京两级法院将主动邀请十万群众走进法院,零距离地旁听庭审。旁听庭审群众将覆盖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和基层群众、外来务工人员、大中院校学生老师等。同时,感兴趣的市民也可以多渠道查询开庭信息,自助选择旁听的案件。

看了这样的新闻,或许有不少的人正在为南京法院的这种做法表示肯定与赞扬,认为这种做法既是在做普法宣传、又能使司法走向公开公正的成功经验。然笔者却不这么认为,不这么认为的原因是因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当地的群众是否可以随意旁听案件的庭审?其本来就应当“像去电影院看电影一样”,想去就去、想看就看,自由地挑选自己感兴趣的案件进行旁听,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宜公开的以外,其他任何案件的审理都可以随时进入法庭里去旁听。但这几年因司法的大门常常紧闭,几乎没有人能够进得去法院里旁听案件的庭审,或虽进得去,但手续很繁琐,而今的有些法院欲重新“对外开放”,这又有什么可值得高兴的呢?

我国的各诉讼法均明文规定,除了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以及已满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以及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以外,其余的案件均应当公开审理。然而,近几年来因司法的大门紧闭,多少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却成了某种形式上的“不公开”,庭上只有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而庭下却不见半个旁听群众影子的庭审比比皆是,我国各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却经常被流于形式,形同“不公开”。

要知道,任何一个新闻事件的报道,都有可能会带来正面或负面的某种影响以及某种暗示、或正负面影响以及某种暗示互相夹杂的可能(有些新闻甚或是一柄“双刃剑”,弄不好会伤到自己)。南京法院的本条新闻是否暗喻着该法院在近几年至2013年4月15日之前,都未曾真正公开审理过(指没有“可随意旁听”的群众)或在审理各种本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时,却没有多少人到法院里去旁听?南京法院的这种窘况,何尝不昭示着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也都存在着这种现象?

南京法院的本新闻而言,说是让南京市民自助选择旁听案件”,但只“邀请十万群众”,而这“十万的群众”中“将覆盖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和基层群众、外来务工人员、大中院校学生老师等”,难道这“十万的群众”能代表全南京市623.8万总人口的群众?这“十万的群众”要是分摊给南京市两级法院,一家法院一年总共才让多少的群众进去旁听案件的审理?笔者暂不说这“十万的群众”最终会不会落入由法院安排人选,就说这些人群均系上班族或院校师生,哪里会离得开统一组织前往法院旁听?若是统一组织前往法院旁听,这样的旁听怎可称得上是自助选择旁听案件”?在这“十万群众”中,或许有的不爱旁听法院庭审却被组织安排去旁听,有的或许是爱旁听的却又有可能进不了法庭;或有的想旁听这个案件的庭审而有可能被安排到去听那个案件的庭审,造成不该有的阴差阳错。

真正意义上的“可随意旁听”和“自助选择旁听案件”应该是咋样的?是不是不限定人群对象与时间?即并不是在一年内限定多少的市民来法院旁听案件,也不是限定什么样的人群来旁听;而是让每个市民自由地随来随到,完全自由地选择旁听。南京法院的此项举措只限定“一年时间对外开放”,一年过后,是否又要让司法审案重新回到没人旁听或旁听群众无法进入法庭旁听之尴尬境地?这种举措为何不是永久性的开放,而只限定一年的期限?

给每个前来旁听的市民发张“评议表”做什么?要是某个被组织安排前来旁听的市民对某个具体案件并不是很关心、也无心旁听,其对主审法官的评价会是客观公正吗?应当看到的是,近几年来的司法审案已大不如过去,过去的司法审案凡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一个市民都可随意进入法庭旁听,而如今的市民若是想旁听某个案件的审理,竟变成了某种奢望,这无疑是司法的倒退。需要提醒的是,“可随意旁听”本应当是司法审判的一种常态,而不该是想旁听的群众某种的奢求与奢望。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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