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中国法院在拆违活动中的角色得以明确,并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中立裁判者角色。但其真实效果,仍要依靠司法独立来保障。
根据这份名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的答记者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法院在拆违活动中主要扮演两种角色。
第一种角色,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拆申请作出审查,并亲自执行。其立法本意,旨在通过法院制约行政权力。代表问题是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在土地征收问题上,也规定了相同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无法直接强拆,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强拆活动必须要待司法程序终结后才能进行。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和执行等程序,强拆效率并不高。
但在实践中,如果诉讼没被及时提起,或者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借“情况紧急”为名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就会变成“拆迁公司”,走向拆迁和拆违的最前线。相对于行政机关的强拆,当事人获得事后救济的难度也大大增加。
最初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的先予执行制度,本为方便弱势群体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医疗费用等而设立。但在个别地方,这被大量滥用于拆迁、拆违诉讼之中,令不少法院苦不堪言。
当司法受到地方干预,善之花反而结出恶果。
第二种角色,是法院不参与强制执行,只以中立裁判者的身份出现。代表问题是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这也是本次司法解释的强调重点,此前,即便在这一领域,一些地方的法院也被请求担任第一种角色。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由于《城乡规划法》已经授权行政机关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并可强制拆除,法院的角色就只限于诉讼领域。无论针对行政机关的上述行政决定,还是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造成损失的,还可申请国家赔偿。
这时,法院得以真正回归中立裁判者的角色,不需再去直面强拆的矛盾和风险,也更能对强拆行为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和约束。只是司法解释的效力毕竟有限,要想让法院完全摆脱第一种角色,还必须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而且,徒法不足以行。在行政诉讼领域,立案难、胜诉难的情况长期存在。尤其在涉及强拆等敏感问题的情况下,受限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压力,很多法院往往不敢受理或判决。
对此,法学界的反应只是“相对积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即认为,最高法院这样说固然是好,但不一定有多大用。法院的人、财、物不独立,都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上,单靠上级法院的态度,很难排除地方干预。
归根到底,还是要靠司法独立。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