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放王”背后的深层思考
发布日期:2013-04-12 来源:共识网  作者:秦前红

王全璋律师在出庭辩护过程中,因所谓"扰乱法庭秩序"被靖江法院刑事拘留,这是清明期间网上吵得最热的法治公共事件之一。但该事件犹如四月天气变化无端,来也突然,去也突然。靖江法院在言之凿凿地拘留王全章之后,却似乎又抗不住舆论的声讨和律师群体的合力抗争,旋即在不到二十四小时之内将王全章释放。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各方对此众说不一。案件的真实情况由于法院不能公布案发当时的庭审录像,因此对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公正的评述似乎为时尚早。但法律失威,法院形象受损,似乎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论。此案暴露出律师与法官的对立与隔阂,则延续了近年来一系列个案中凸显的法律生态。律师和法官这一对本应同舟共济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缘何不断演绎出恩恩怨怨?


  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构成法律大厦的稳定三角,三种之间依照法律预定的角色安排良性地互动,是实现司法正义必不可少的条件。理想的图景是法官恪守中立、居中裁判,在检察官代表的公诉方和以律师为代表的被告方激烈攻防之中,凭借智慧的法眼,不断地探寻事实的真相,最后依据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达致法律所要追求的秩序和正义。法官与律师擦枪走火乃至剑拔弩张,则似乎完全背离了制度安排的初衷。这一异常现象的频发,只能说明中国司法的运行出现了重大的病灶。其原因大致如下:


  其一,对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缺乏高度共识。法治越发达越需要律师,这是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法律的细密繁杂,是社会利益多元化职业精细化的当然伴生物。通常情况下,没有谁能专擅所有的法律知识。一个精通刑律的律师未必能够熟悉民事法律,一个熟悉知识产权的律师亦未必能处理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事务,这也是特定情形下为何律师维权还要请律师的道理所在。法官需要借助与律师相同的专业知识、话语体系实现便利、低成本的沟通,法官也需要借助律师这一"职业中介"遮断与当事人之间认知差异、短兵相接,避免不必要的职业风险。但传统观念积淀而成的律师等于"诉棍"现象,律师逐利其表逐义其里的职业特点,律师为忠其主的极端言行,等等,都可能使律师丧失道德高地而遭致法官心生嫌隙之后出手干预。


  其二,部分法官和律师的严重隔膜与对立,是由于对彼此角色缺乏感同身受造成的。普通法体系借由从律师遴选法官的机制,塑造了法律共同体意识,并由换位思考能深度理解对方的执业特质。中国现行的法官、律师生成制度,形成法官、律师是没有交集的两条平行线,并易助长法官较之于律师似应高高在上的错觉。


  其三,司法不独立,审判流于形式化。律师寄望于庭审表现来证明自己专业的娴熟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忠实,而法官仅把庭审作为一个必要的程序流程,案件如何判决则由庭审外的机构决定。此时律师的任何较真之举,都可能被法官视为节外生枝或自找麻烦。


  其四,维持法庭秩序与维护律师的执业荣誉和执业尊严之间缺乏中道的权衡。最高人民法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稿》第249条规定,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需服从法庭指挥,未经许可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经许可携带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则进一步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对上述规定的理解本来必须结合律师的执业安全受到保障,律师在法庭上的执业言行一般不受禁止和追究等法律精神来完全理解。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的法官往往偏离立法原意,机械、片面乃至专横地执行上述规定。


  司法过程正义是法治生动、具体的呈现,律师、法官其实是荣辱相依的共同体。恪守职分、敬畏法律是法律共同体安身立命之所在。当律师的执业尊严被严重贬损之时一定也是审判权威摇摇欲坠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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