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与慈禧相遇
发布日期:2013-04-08  来源:《读书》  作者:严迎春

近读民国著名笔记《花随人圣庵摭忆》(作者黄,中华书局二零零八年版),其中有多处谈到慈禧太后对司法的干预问题。有意思的是,作者在严厉批判慈禧的同时,却一再申言传统司法的独立性。黄认为,在整个中国传统司法(主要指刑事案件)中,法律均有着很高的权威,依法审判是常态:“我国旧日虽无司法独立之名词,然自皋陶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泐训垂远,张释之廷尉天下之平一言,汉文为之折服,相沿以来,世之于法,谓为国法,君之法,祖宗之法,自非昏嚣,莫敢坏之。其一切条文成例,尤相传为宪章。其执法滥刑者,必末世也。”(216页)

  具体到清代,“凡死刑必三法司全堂画诺,缺一押,即不得缮奏”。在“吴柳堂劾成禄,清穆宗欲杀之”一案中,刑部尚书王家璧之所以能够做到“力持不可”并“得以救柳堂”,原因无他,制度使然(216页)。在光绪五年(一八七九)的一个案子中,面对慈禧的非法干预,司法官员不但明确表示抗议,在遭到打压之下,仍旧尽可能依法裁判。当时,慈禧派遣一名太监去太平湖旧醇王府遇阻。按照清代的规定,“凡阉人出入,例由旁门,不得由正门。值日护军依例阻之,阉恃势用武,护军不让。阉归告西后,谓护军殴骂。时西后在病中,遣人请慈安太后临其宫,哭诉被人欺侮,谓不杀此护军,则妹不愿复活。慈安怜而允之,立交刑部,并面谕兼南书房行走之刑部尚书潘祖荫必拟以斩立决。时论大哗。右庶子张之洞、左庶子陈宝琛,疏力争之。祖荫到署,讯得实情,护军无罪。秋审处坐办四员,提调四员,皆选自各司,最精于法律者也(时刑署中有八大圣人之称),同谓交部即应依法,倘太后必欲杀之,则自杀之耳,本部不敢与闻。祖荫尚正直,即以司官之言复奏。慈安转告西后,乃大怒,力疾召见祖荫,斥其无良心,泼辣哭叫,捶床村骂。祖荫回署,对司官痛哭,于是曲法拟流。自是阉人携带他人,随意出入,概无门禁”(第217页)。就在慈禧为一个太监和自己的所谓面子在紫禁城里一哭二闹三上吊、扰得朝野不宁的时候,日本已经侵占琉球,改置冲绳县(三月初八)。
  不过,上述案件均是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当遭遇政治犯案件之时,慈禧则为所欲为,明目张胆破坏司法制度,司法官员似乎也未见抗议。如,光绪二十九年,湖南沈荩被捕入狱,“时在夜半,宫中传出片纸,天未明而沈已碎尸”(章太炎“不见沈生久,江湖知隐沦,萧萧悲壮士,今在易京门”之诗即咏此事,217页)。又如“戊戌变法”失败后,六君子被捕入狱,“既而传呼提犯人出监,康(广仁)知将受刑,哭更甚。刘光第曾在刑部,习故事,慰之曰:此乃提审,非就刑,勿哭。既而牵自西角门出,刘知故事,缚赴市曹处斩者始出西角门,乃大愕。既而骂曰:未提审,未定罪,即杀头耶?何昏聩乃尔”(219页)。
  然而,到秋瑾案的一九零七年,即使是政治犯案件,司法官员也敢于抗争了。据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二零零七年版,245页)记载:“秋瑾被捕时,并未搜得反叛证据,亦无确切供词(秋瑾书“秋风秋雨愁煞人”七字),罗织成狱,株连许多无辜,激起大多数人的公愤。”主案的人为绍兴知府满人贵富,“贵富的刑幕陈某与会审的山阴县知县李某,均以争此案不平被撤。及省委道员陈翼栋至查阅案卷,亦有责言”。
  以之衡量民国时期几件“司法权独立行使,受到外界尊重的案例”,所谓的外界压力不过是行政院长孔祥熙和民生公司经理卢作孚,所涉案件也不过是财政部赋税司司长高秉坊贪污、第一次进城的民工“过失”引起火灾、某镇镇长按照习惯将通奸的未婚船夫与尼姑捆绑游街(参见陈嗣哲:《一九一二年至一九四九年我国司法界概况》,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中国文史出版社二零零二年版)。则清末司法官员的操守毫不逊色。即使我们充分考虑当时清廷摇摇欲坠、人心涣散的情势,但司法官员敢于对最高权力说不、坚持依法审判,却不能不说有制度的力量。
  因此,在一九二七年李大钊案和一九三二年陈独秀案中,司法界人士的卓异表现,似乎并非如有些学者所分析的,应该完全归功为西方司法独立观念输入的影响,同样,军阀张作霖在李大钊案中对司法的粗暴干预也渊源有自(黄伟英:《从李大钊案到陈独秀案:民国时期司法现代化的发展》,《历史教学》二零零九年第十一期)。回顾二零零六年中国法学界关于传统司法的那场著名争论,其论断之偏颇显而易见(参见李红海:《张伟仁vs.贺卫方的背后:关于法律史的学术史》以及贺卫方博客http:/blog.sina.com/heweifang上的相关资料。其后的深入探讨则是华东政法大学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主持召开的“中国古代法律的确定性”研讨会)。一言以蔽之,中国传统司法的价值是无可置疑的,而其受制于政治的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古代司法的评判,应该放在以皇权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中讨论,逾越这一界限,则似有“真理向前一步,即为谬误”之嫌。而中国司法的进步,需要在固有法与继受法上一起下功夫。
来源:《读书》201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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