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官从强拆中解放出来!
发布日期:2013-04-07 来源:法律博客网  作者:蔺存宝

2013325,最高院审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了一项批复。在这项针对北京高院专项请示所作的批复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最高院的司法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文书可以援引的依据。有了这项批复,自201343起,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拆违建,法院将不予受理了。

这个批复的出台,远没有此前婚姻法等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那么轰动,除了新闻媒体例行公事的报道之外,一般公众几乎少有关注。原因可能是因为这些规定太专业了,其调整的范围太特定化了。毕竟,能够违建、敢于违建和已经违建的人还是少数,而已经违建、违建之后又被处罚、处罚之后又被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更是少之又少。但有句话说的对:“河里没鱼市上看”。你没有违建,你的亲友和邻居没有违建,到行政机关的案卷里去看看,到法院的执行局去看看,违建的案例还真不少。最高院在下达这个批复之前,是进行过这方面的调研的,调研的结果是:这部分案件不仅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执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地方的某些压力。

一项法律制度的出台,总会带来褒贬不一的评价或争议,正所谓几家欢喜几家愁。那么,这个批复的出台,究竟孰喜孰忧呢?最高院的调研中提到:“数量多”、“难度大”、“压力”,请注意这几个关键词。这恐怕才是此次批复出台的真正原因。这几个关键词字数不多,但字字千斤。我想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肯定认同。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处罚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建行为人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一句“有什么理由你去找法院吧,这个案子已经交给法院执行了,不归我们管了”推的一干二净。行政机关把拆除违建的案子交给了法院,也把压力交给了法官。按照老百姓一般的理解,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法官是文官而非武将。不是武将却要干武将的活儿,着实难为了法官和法院。再加上地方各种力量的施压,法官的职业风险陡然剧增,法院的信访压力可想而知。由此看来,这项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成为强拆法官的救命稻草,把在强拆阵地上冲锋陷阵的法官们拉回了火线,保护了法官,也保护了法院。


说完了喜,再说忧。最最忧愁的莫过于负责违建执法的行政机关了。没有了法院分担压力,强拆的活儿今后只能自己干了。我和这些机关接触不多,无从知道他们的程序和压力。那些强拆的大场面,我也和一般公众一样,几乎都是从媒体上看到的。当然,媒体报道的多为征地强拆,涉及违建强拆的,不是主流。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听来的小道消息,据传说,在很多高端社区或者别墅区里,违建是稀松平常的事情。甚至有人说,不违建的才是另类。而这些违建之所以普遍发生却不被禁止,据传说,违建者要向小区的物业或者开发商交纳一笔不小的“违建费”或“违章费”,据传说的传说,这笔费用是收费者拿去搞好和各个部门的关系的……哦滴神呀,违建原来也有保护伞!难怪强拆起来如此之难。

最高院说,根据法律和立法精神,强制拆除违建的执法权,法律已经授权给行政机关,因此法院不必要受理此类案件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问题是,这些法律不是今天才制定实施的,法院早干嘛了?是没有读懂法律条文,还是未吃透立法精神?还是迫于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压力?把凯撒的还给凯撒,把上帝的还给上帝经过这么多年的艰苦卓绝的强拆斗争,最高院总算弄明白了哪些是自己该干的,哪些不是自己该干的。法院释法,并挺起腰杆来对政府强加给法院的差事说不,这欢欣鼓舞的岂止是法官和法院?还是你和我每一个普罗大众,和中国的法治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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