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来,钱钟书私密书信将被拍卖的消息,不仅引起收藏界、文学界的高度关注,也引起法律界的强烈地震。引发争议的这批信件,主体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不能公开说”的话却要被公开,钱钟书的夫人杨绛对此严词反对,并称将诉诸法律手段,让此次拍卖变得更加意味深长。
现代社会,争议与冲突最终多走向法律上的评判。对于名人私信的拍卖行为是否违法,目前相关拍卖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尽管多数法律专家认为,私人信件涉及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等多种合法权益,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当依法禁止;但是在实践中,诸如名人私信的拍卖却是惯常现象,不少人以拍卖只涉及处分所有权而不涉及著作权为由,认为并不违法。
这似乎戳到了我国拍卖法律规范的模糊之处,也凸显了拍卖实践对于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等其他领域法律规范的选择性忽略。在我看来,法律界之所以以保护隐私权为主要诉由,反对拍卖未经许可的私人信件,不仅仅是为了主张民事法律在拍卖领域的普遍适用,更源于对法律评价背后价值性论题的关注与忧虑。
众所周知,书信是私谈、私话、私人交往的载体,尤其亲密朋友间的私信,更是彼此情感沟通与信任通达的桥梁。私人信件的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无论信中谈论的话题是否涉及第三人或当事人隐私,都蕴含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彼此之间早已形成了一种信任契约关系。在这种信任契约中,写信人并没有授权收信人日后公开信件内容的意图,否则他(她)完全可以选择以公开信的方式交往;而收信人则在伦理上具有尊重写信人意愿、不单方面将私信公开的义务。这种私密空间的伦理价值,恰是私信被视作个人隐私的重要原因。因而虽然收信人对信件享有所有权,但并不能随意处分这些信件。如果未经写信人同意而单方面将私信公开,不仅伤害到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违背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契约,而且破坏了正常人际交往的伦理秩序。
可见,拍卖私信重点不是公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的平衡问题,而是私人空间伦理与市场交易自由的冲突,是人际关系道德与市场经济利益的较量。我们评判拍卖私信行为是否正当的基准,不仅光看信件内容是否具备公开的公共价值,更要看是否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本案已曝光的信件中,钱钟书已写明不想对外界表露自己对他人的看法,杨绛先生的信也在被拍之列,她本人也已表示反对。在这种情况下,以违背写信人意愿的方式坚持拍卖,剥去表面上追求学术价值的外衣,剩下的只能是赤裸裸的市场交易利益,以及对之前私信架构起的信任关系与人情伦理的分崩离析了。
其实不独拍卖领域,在接受采访、撰写回忆录等出版领域,名人私信内容被单方面公开的事件也并不鲜见。如张爱玲私人信件的大量公布,就曝光了一个晚年生活窘迫的张爱玲,令张迷们深感痛心。诸如此类的私信公开,也多是在说出真相、传播价值、艺术交流等漂亮借口下做出。在这种忽略人的尊重、信任、伦理价值的市场行为导向中,受害的往往不是张爱玲、钱钟书、杨绛等个人,而是我们每个人。其对私人空间秩序的破坏、对人际关系伦理的解构,有时将是致命危险的。久而久之会让人们陷入“潜伏”境遇,相互间不敢坦诚交心,失去基本的尊重与信任,甚至将人心导向不尊重、无契约的狭隘境地,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
商人的眼中只有利益,立法者的眼里则必须有更重要的价值。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伟大的立法者必须超越羁绊,始终追随人类那些须臾不可放弃的重要价值。与信件所有者的私利相比,与拍卖所能实现的市场自由和学术价值相比,保护人的情感和伦理,守住私人交往的信任空间,远比法律模糊时拓展市场交易自由的公共价值重要得多,这也理当成为法律审视名人私信拍卖背后价值冲突的基点。
来源: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