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期,英国大量的刑事错案被披露。对于一次次的刑事错案,英国并没有选择刻意回避和掩盖,而是以开放、接纳的心态去正视、去反思,勇于“从错误中发现真理”、“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将每次刑事错案的发生转变为司法改良和机制创新的重要契机,可谓“化腐朽为神奇”
20世纪末期,英国大量的刑事错案被披露,在英国社会引发了巨大反响。“伯明翰六人案”就是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刑事错案。
1974年11月,英国伯明翰市中心的两个酒馆先后发生爆炸案,爆炸致21人死亡、189人受伤。爆炸发生后,警察认为这是一起爱尔兰共和军参与的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经过调查,来自贝尔法斯特的帕特里克·希尔、格里·亨特、理查德·麦克肯尼、比尔·鲍尔、庄尼·沃克和修耶·卡拉格汉等六名犯罪嫌疑人进入了警方视线,并很快被逮捕,后被指控谋杀。控方指控六人谋杀的证据主要有三项:一是有罪供述——但被告声称那是在包括警察暴力在内的巨大压力下被迫作出的;二是法庭鉴定的科学证据——但被告人宣称它本质上不可靠,并且是由苏克斯博士(一位受雇于警方鉴定材料的法庭科学家)疏忽大意实施的;三是高度的旁证——被告人的行为、举止以及与著名的共和党人有牵连(有证据证明该六名被告在爆炸发生后连夜搭船去了北爱尔兰,去参加一位知名的爱尔兰共和军军官的葬礼)。尽管后来所有的被告都再三宣称自己没有实施爆炸,但法院仍然以谋杀罪将他们判刑。从1975年8月正式判刑到1991年,被告在狱中进行的两次上诉都被驳回。但在上诉了16年后,正义终究还是没有缺席,由英国内政部长将该案提请上诉法院再审,上诉法院终于以鉴定结论不可靠、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且有刑讯逼供的嫌疑为由,对伯明翰爆炸案进行了重新认定,六名“罪犯”终被还以清白,并由此获释。
伯明翰六人案在英国引发了巨大的反响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安。英国政府迫于压力于1991年成立了英国伦西曼委员会(又称“皇家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两年的深入调查,于1993年向英国政府提交了调查报告,该报告表达了对内政大臣在纠正刑事错案方面所起的作用的两点看法:一是由于内政部缺乏调查的主动性,它的纠错作用是有限的;二是将这样的权力赋予内政部有悖于现代法治国家关于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的原则。在该委员会1993年调查报告的推动下,英国议会通过了《1995年刑事上诉法》,并依据该法于1995年成立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地区涉嫌存在错判或审判不公问题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从而结束了由内政大臣审查并提起错案再审的历史。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可以说是英国目前最为重要的刑事错案纠正制度。该委员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独立性。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虽然从内政部获得资金并对议会负责,但其不隶属于任何部门,议会也不能干预其工作。该委员会的委员均由首相提名推荐并由女皇任命。独立的地位、丰厚的资金来源,保证了委员会在案件纠错方面的抗外界干扰能力。
二是广泛性。主要表现为调查手段的广泛性和调查范围的广泛性。委员会调查案件,可以请专家重新进行鉴定,也可以向任何机关调取有关案件的真实材料和信息,还可以询问任何人以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总之,该委员会可以利用一切手段和方法在最大的范围内搜查证据和材料,其他机构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发现新事实、获得新证据。
三是纠错的主动性。在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内政部纠错的诉讼体制必须要依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调查,这是一种典型的被动纠错应对机制。而成立后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除了根据申请提起再审之外,委员会有权直接提交案件再审,这意味着委员会可以主动寻找可能错判的案件。
四是有节性。该委员会是无辜者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上诉人在上诉失败后,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该委员会提起再审。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即向上诉法院提交案件。但案件一旦被提交,委员会就不再参加对于案件审理的其他程序,被提交的案件只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对抗性的上诉案件。
正是因为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具有上述特征,其才能展现出强大的错案纠正功能,从而赋予了无辜者以平反冤假错案的巨大希望和机会。迄今为止,该委员会请求上诉法院审查并推翻的原审判决已经有100多个。仅在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间,该委员会就审查了1012起案件,并将其中的46起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复审,其中,32起案件(约占70%)的定罪量刑被撤销或改判。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也因此被他国建立和完善刑事错案纠正制度所纷纷效仿和借鉴,并在世界刑事错案纠正制度中占据一席之地。
应当看到,正是伯明翰六人案直接促成了英国《1995年刑事上诉法》的制定和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建立,从而使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实际上,在近代英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而深远历史意义的立法事件几乎均由一些典型的刑事错案所引领。例如,阿道夫·贝克案促使英国于1907年通过了《刑事上诉法》并创设了刑事上诉法院,由此英国正式建立了刑事上诉制度;蒂莫西·伊文思案、德雷克·宾利案和露斯·埃利斯案促使英国于1965年通过了《谋杀法(死刑制度废除)》,彻底废除了死刑;麦克斯韦尔·康菲特案促使英国于1984年出台《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从而对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的规范和限制;威廉·麦克弗森爵士针对史蒂芬·劳伦斯谋杀案的调查报告中的立法建言被2003年出台的《刑事司法法》所采纳,从而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进行了限制和修改等。
由此可见,对于一次次的刑事错案,英国并没有选择刻意回避和掩盖,而是以开放、接纳的心态去正视、去反思,勇于“从错误中发现真理”、“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将每次刑事错案的发生转变为司法改良和机制创新的重要契机,可谓“化腐朽为神奇”。
刑事错案绝不是一个偶然的社会法律现象,只要还存在功利主义、只要刑事错案存在的社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那么刑事错案便不可避免。然而,我们完全可以构建某些合理的司法制度来减少刑事错案,构建这些合理司法制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将刑事错案发生率控制在最低限度内,更重要的是尽力消除司法者恣意和擅断的空间,实现对公众权利和自由的有效保障。这或许才是英国伯明翰六人案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
【来源】:出处:法制日报,转载: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链接: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67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