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朱令案中的民意
朱令案,一桩发生在19年前的校园投毒案,最近一个多月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其受到的广泛关注度及其所激发的要求重启调查的民意压力,大大超过了当下发生的其它热点事件。终于,北京警方在5月8日下午做出正式回应,指出“确有一些案件受侦办条件限制,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对此,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理性客观看待,尊重侦查工作规律,理解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与北京警方这份要求“理性客观对待”的声明相对应,尽管目前缺乏公开的直接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但众多网民已根据所了解的各方真假混杂信息,基于案情诸多疑点和相关人士蹊跷表现,通过常识判断和自由心证,认定朱令的同学兼室友孙某就是罪犯。民众的倾向性意见是如此明显,以至于短短三天之内,在白宫网站签名请愿者就达10万人,呼求美国政府驱逐孙某出境。
这些群情激愤的做法,也引起了不少人的非议,批评者直指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不利于法治精神的生长,连岳先生甚至严厉斥责此类行为“很低劣、很猥琐、很冷血”。相反,辩护者则认为,“无罪推定”仅仅是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民众就重大案件中谁是罪犯做出自己的认定,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体现了起码的正义和良知,若侵犯了相关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
怎么看待这一争论?到底哪一方说得更有道理?讨论这一问题,离不开对朱令案本身性质的观察,也需要正视人民对正义本身的正当诉求。在这样的语境之下,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之间的分歧,绝不只是简单的概念之争。它凸显了基本立场上的分野:怎样探究真相?如何实现公正?在拷问公权的同时,要不要尊重私权?到底什么原因在制约着这个国家走向自由民主法治?朱令案件的事实因各种人为因素,已变得扑朔迷离。简单案件复杂化,必然激活各种猜测和想象,进而激化不同立场间的冲突。然而,被许多争论者所忽略的是,他们用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的概念和原理本身,同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其中涉及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如此。
贝卡利亚在1764年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一个经典定义:“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贝卡利亚提出这一原则的出发点,乃是倡导废除刑讯,尊重人权。但是,无罪推定原则既然是一个法律原则,它就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呼吁的层面,而应具有法律的可操作性。正是在这一实践层面,无罪推定原则至今仍然很难确立统一的标准。
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无罪推定原则要想真正落实,离不开证据制度的完善,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明标准。辛普森杀人案之所以在刑事程序中被认定无罪,在民事程序中却被判有罪,原因就在于二者在证据要求上的严格程度完全不同。朱苏力教授也曾指出,法国大革命虽然大倡无罪推定,但这一原则并不能拯救那些被认定为反革命的被告。在当时的革命洪流中,单单出身于贵族家庭这一点,就足以构成充分的犯罪证据。以这一标准论罪处刑,并不能说就违背了所谓的“无罪推定”原则。
就我国《刑事诉讼法》而论,大家在讨论无罪推定原则时,往往喜欢引用刑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条当然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该规定的重点其实在于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罪推定原则理当贯彻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而不仅仅是对法院的要求。即便在侦查、起诉阶段,此原则同样适用,甚至更有必要适用。因此在朱令案的讨论中,有人提出侦查阶段适用的是有罪推定,要不如何展开有效侦查云云,这种看法其实并不妥当。
换言之,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构成对案件侦查之实质阻碍,也不能因无罪推定而懈怠对案件的侦查。不过这一原则确实对举证制度提出了不断更新的要求。进而言之,真正能保障无罪推定原则落实的,恰好是一系列配套的证据规则,比如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此外还有刑诉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司法过程若满足这些证明标准,自然就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如果违背了这些基本证据要求,显然就是违法的有罪推定。
所以,我们现在惯用的“无罪推定”(presumptionofinnocence)这一概念,更准确的翻译应是“无罪假定”。理由在于,首先,无罪推定包含一套可操作的法律技术,其核心是要有证据支撑。不够相关证据条件的,就必须疑罪从无,假定被指控者无罪。这已成为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他没有义务自证其罪。但所谓“假定”,只是法律的认定,并不意味着嫌疑人真的无罪或有罪。其次,无罪推定既然并非道德表述,而是法律原则,故要求产生必要的法律后果,即被指控者免于刑事追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对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是一种公权,排除了普通民众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力。无罪的假定,只能指所有公共当局都有义务“不对审判结果做出任何预先判断”。而一般人呢?即便做出有罪的断定,又能如何?不过是一种道德评判而已。在其根本无法启动刑事法之效果的意义上,反对普通人对某人进行“有罪推定”,不过是说了白说的废话。
说到底,法律根本不可能禁止公众从自己的直觉、认知、常识、感情、立场、利益等出发,就某个人是不是罪犯做出主观判断。尤其是在朱令案这一特殊的案件面前,在数十万、数百万、数千万,乃至数亿的民众都指认某人就是投毒罪犯的情形下,说其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确实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概念误用。围绕朱令案引发的一波又一波的公共辩论,本质上关涉的就是一个言论自由的边界和对象的问题:批判官员和批判普通人的尺度有何不同?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该如何做到尊重别人的名誉、隐私等私权?无论如何,这一点都是不能混淆的:言论自由造成伤害,是一个民事侵权问题,如果违反了刑法,也是涉及诽谤犯罪等具体罪名的问题,而与刑事司法程序中禁止有罪推定的原则毫不相干,二者在适用的主体、对象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迥然不同。
在日常用语层面,当然可以用“有罪推定”的说法,来反对那种斩钉截铁认定他人就是罪犯的主张。但指责者须明白,你选择的这种用语,也是一种基于道德或政治正确立场的指责。有时候,这种指责甚至是一种自相矛盾。比如,当连岳先生站在精英立场,反感普通人对孙某的有罪推定时,他扣以这些人“很低劣、很猥琐、很冷血”的大帽,何尝不是一种甚至更严重的有罪推定?他又有多少直接证据能证明这些人真的低劣、猥琐、冷血?
实际上,有些人之所以反对普通民众的有罪推定,不过是在表达他们对于那种非理性的、盲目的、暴戾的民粹倾向的忧虑和厌恶之情。然而,姑且不说这种指责中包含了多少夸大和情绪,至少就朱令案的公共论战来看,我观察到的大多数对孙某持有罪认定的人,并非真的暴力和冷血(不否认有少部分人在这一事件中确有过分的言行),相反,他们恰恰是因为朱令的悲惨遭遇,触动了内心最柔弱的同情和良知,而在正义激情的驱使下,发出要求公开信息、重启调查的诉求。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人逐渐形成自己的判断,认定孙某就是罪犯,但平心而论,这种判断并不离谱和怪异,基本是在常识常理常情的范围内。
我们是要警惕理性的自负,但也要清楚实现正义的不同方式。就像有些人质疑的那样:“如果那些认定孙某有罪的人错了,他们岂不是冤枉了一个好人,付出不可挽回的代价?”这一质疑的前半部分很有道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的确有可能出现判断错误。但这一质疑的后半部分实在夸大其词,民众又不是有司,他们认定有罪,不过就是一个道德和常识判断,毫无实体法的效果,而司法的有罪推定,才会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两者性质根本不同,到底有什么好担忧的?好像民众一认定有罪,孙某就已经被判死刑了似的。这就是滥用“无罪推定”原则所推定出来的荒唐结论。
我最近正在读《冤案何以发生》一书,里面分析了八大理性自负所带来的错判错杀的惨痛后果。但很多人(包括对司法卓有研究,对本书研读过的何帆先生)似乎都没有注意到,这本书的中文版副标题为“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其中强调的是“司法迷信”,针对的完全是司法程序中出现的问题,与民众有罪无罪的认知与判断毫无关联。其实这本书的英文标题说得更加明确,就叫FalseJustice(《错误的司法》),我想这已经够能说明司法“无罪推定”和民众“有罪认定”两者并行不悖的道理了吧?
言论自由的社会有着巨大的好处,当然也会给人带来各种各样的麻烦,但这些麻烦,是自由生活必须付出的成本。更何况,人生很多遭遇,往往从天而降,你躲不过去,你必须承受。朱令案发生了,不管真正的凶手是谁,作为她的同学,自然都得承受各种误解、压力甚至伤害。但是,当批评者行使言论自由权,指责认定孙某有罪的民众低劣、猥琐、冷血,是“粪坑的蛆”时,对那些被指责的具体个人而言,难道不构成伤害?在道德的意义上(既然两者都不可能产生前述的法律后果),这种伤害与可能被冤枉的孙某所遭受的伤害,难道有什么区别?难道就不严重?真正的言论自由,意味着在自己的利益之外,必须尊重和考虑别人的利益。因为没有谁是绝对正确的。它促使我们看到,利益与生命价值的权衡,也是正义思维的重要考量。对于朱令本人和她的父母,这种不幸如同天塌,不是更令人悲愤同情?为了对抗丑恶和冷漠,公众迸发出难得的正义激情,不也是一种弥足珍贵的美善?
是的,常识会犯错误,会有代价,常识需要接受合理的质疑。尤其是在言论自由平台上的常识判断,更是一个开放和动态的过程,随时准备接受新的信息、新的证据,来修正已有的观点。言论自由就是一个市场,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但也只有通过平等自由的言论市场,才能剔除谎言和谣言,不断抵达我们想要的真相。冤枉人是不对的,但言论不自由的社会,更容易随意冤枉好人。只有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才可以使人变得更加开明、理性、坦荡和富有尊严,才能为人的自证清白和成长健全,提供最可靠的机会。也只有在真正言论自由的社会,人们才能勇敢言说,理性商谈,并为自己的言说后果承担个体责任。许多认定孙某就是罪犯的人,摆出了依据,摆明了诉求,并公开实名坦然接受一切质疑和法律指控,包括贝志诚,也大方接受自己是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警方的调查,作为参与公共讨论的公民,这种理性态度和责任伦理,难道还不够?很多时候,过于谨慎的沉默,实际是对恶毫无原则的纵容。
更重要的是,这些常识本就与我们期待的制度公正密切相关,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的基本理念“让同等人审判”,不就是要强调尊重普通人的常识吗?所以,常识判断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意诉求,非常值得政府认真对待并做出严肃回应,而不能简单以一个“非理性”打发之,更何况其中也许包含更大的理性。朱令案引发的真正公共危机,正在于此。想想看,如果我们的法治健全、司法独立、政府具有相当的公信力,即便如北京警方的解释那样,朱令案最终无法侦破,该案是否还能产生如此巨大激烈的民意反弹?
必须承认,正义是人类面临的永恒难题,其中没有也不需要一劳永逸、唯一正确的答案。追求正义的人们,更愿意计较的,其实是如何以认真对待正义的方式来实现正义。别以为当民众为某种具体正义的落空而不满时,他们就只关心一时一地的实质正义,他们更不满的,永远是强权扭曲司法,特权恣意横行,而他们更渴望的,则是那看得见的正义,是规则和程序之下的正义。当社会、政府和人民都习惯于视正义为儿戏,习惯于漠视基本的正义诉求,最终导致的,只能是人心迷茫、信任缺失、规则败坏、社会崩溃的结果。写到这里,我突然更深刻地理解了边沁的话“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这话具有十足的份量,只有从深厚法治传统滋养出来的思想家才能说出。一个民族的人们,虽然充满差异,发出各种批判,却还能信赖和信服于基本的规则和秩序,那真是多么幸运的事情。
而我们这里呢?危机有目共睹,为什么却总是做出糟糕的选择?为何就不能具备更长远的制度眼光,顺应民心民意,做出真心诚意地改变?难道非要激化矛盾、制造分裂、两败俱伤,走向绝路,才肯罢休?我为此而忧伤。北京警方的回应里有言,“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都会尽最大的努力”,我希望如此。正义的缺席,正在于没人愿意看到希望。这是一个人人都害怕麻烦的国度,因为嫌麻烦,所以为一点点利益,就可以无视别人的苦难和挣扎;因为嫌麻烦,所以连基本的正义,也成了制造麻烦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我珍视那正义的激情。在如此汹涌澎湃的民意面前,如果公权仍然固守维稳思维,不思进取、虚以委蛇,甚至打压倒退,那可真的会把一线的希望,都丧失殆尽。
最后,我想对那投毒者说:“现在全世界没有,没有一个人比你更不幸了!”——这话其实是《罪与罚》中那位妓女索尼娅所说的,当时大学生拉斯柯尼科夫终于向她承认了自己的杀人罪行。索尼娅紧紧地搂着他,吻他,浑身颤抖,歇斯底里地放声痛哭,然后她坚定地说:“不不,我永远也不离开你,无论在哪儿,我也不离开你!”
一个人,也许能逃过有形的惩罚,却无法摆脱无形的枷锁。前者是短暂的,后者却是永恒的。没有认罪,也就没有希望。
来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