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殖是婚内特权吗
发布日期:2013-05-17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5月16日  作者:王新宇

今年1月,新华网转载了一起案例:美国堪萨斯州一名为女同性恋情侣捐精的男子威廉·马洛塔被政府要求为目前3岁的孩子支付抚养费。这一案件并非首例。近年来,美国捐精者被诉抚养纠纷案屡现媒体,呈多发之势。

20123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位男士终于拿到上诉法院的判决免除了其抚养责任,原因在于他曾为其前女友捐精进行人工受精,其前女友先后怀孕并生育2次,后因财力困难向捐精男友诉求抚养费用,该男子为2个孩子每月支付数千美金达4年之久。2010年印第安纳州有个同性恋妇女接受了一个朋友的精子生了2个孩子,和同性恋伙伴分手后去申请公共资助,但是郡裁判官要求她去向捐精者主张权利。州上诉法院对此案的最终裁决则是免除捐精者对第一个孩子的财力责任,第二个孩子的不能免除。因为第一份协议只具有单次事项效力,不能涵盖对于第二子的免除责任。但是也有例外,印第安纳州上诉法院今年一月中旬发布了一个判例,判定丈夫离婚后必须支付其子女的抚养费,虽然他的子女全部是他人捐精而生,法院并没有追加捐精者的抚养责任。上述案例中,得以免除责任的,只有那位为合法婚姻家庭捐赠的男子。

美国对于人工受精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1973年的《统一亲子法》。按照该法规定,必须由医生诊所或医疗机构进行人工生殖才能免除捐精者的法律责任。该法案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的问题是:第一,费用高昂。因为由医疗机构进行的人工受精,动辄几千美金,而且并不保证一次成功。第二,限定主体。只有合法婚姻之内的妇女才能享受此项医疗保险,因为合法婚姻内的不孕不育是一种疾病。单身女性或者非合法婚姻之内的女性通过人工授精获孕,不在美国医疗保险范围之内。即便是在同性婚姻取得合法地位的法国,可以领养他人或者其中一方的子女,但禁止通过医学辅助手段获得受孕机会。

单身女性、非异性婚姻,可以选择自己的婚姻状态或者模式,但不能选择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进行人工生育。在多数州同性婚姻尚未取得合法的美国,医疗保险作为异性婚姻的卫道士,把这些“酷儿”拒之门外。尽管2000年该法案作了修改,不再把医疗机构介入作为必要条件,但是只有包括阿拉巴马、俄克拉荷马以及德克萨斯在内的9个州作了相应调整,其他40余州依然沿用旧法。

因此,很多有此需求的女性,选择接受朋友捐赠的精子或者通过网络寻找捐精者,以避开不被医疗保险覆盖的医学成本。但是当母亲无力抚养时,就会转而寻求政府救济,此时政府部门就会把非经医疗机构的捐精者当作生身父亲告上法庭。堪萨斯州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发言人安吉拉·德·罗查表示,“当一名单身母亲为孩子寻求福利的时候,该部门通常会确定孩子生父,并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以减免其他纳税人的花销”。

早在2002年,我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通过了一项特别规定,单身女性可以通过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获得生育。但是随即,卫生部下发文件禁止各大医疗机构为未婚女性提供医学辅助手段受孕。这种前后大相径庭的冲突,等于宣布人工生殖是一项婚内特权。

诚然,婚姻的存在是多种因素的。婚姻的传统价值在于结两姓之好、以利男方绵延子嗣。中国传统的生育价值观更是视女人为生育工具,以传宗接代。从汉代到清朝,“无子”都在“七出”(无子、不事舅姑、淫佚、妒忌、恶疾、口舌、盗窃)之列。无后就要被休,无子须得任凭丈夫纳妾,轻则冷落让位,重则被休离家,女性特有的生育功能,却让女人为家庭背负了几千年的沉重枷锁。即便是在高度文明发展的今天,生育依然不是生命的延续,而是作为一种婚姻的附着。但婚姻究其本质,是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人为建构的法律关系,而生育是人类繁衍的一种基本的需求,将生育行为这种人类生存的必须,禁锢在传统的婚姻价值观、生育价值观内,来决定生育行为是否正当,是一种反本质行为。

随着家庭模式的多样化,同性恋家庭、非婚女士越来越多,将辅助生殖视为婚内特权,必将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有位资深美国律师称捐精者被诉已经产生了“寒蝉效应”,让捐精者面对高昂的抚养费用对捐精行为望而却步。这位律师认为,除了修改法律,别无正解。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5月1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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