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相对而在,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现象。不是说古代社会就不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立状态,在古代,国家与社会之分流,完全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国家权力无法伸展到社会基层,而社会也无法形成限制国家的力量。就前者来看,古代的国家权力之所以无法伸展到社会中去,是因为人类的物质财富生产能力有限,在产品满足人们低水平的生活要求。提供给一个有限度的国家以运作手段之后,便所剩无几。因此,国家无法发展成一个全方位、多触角、到基层的控制体系。国家不得不在有限的范围内施行自己的权力:即在国家保有的物质能力范围内,将自己的意志施加给国家权力的管制对象。此外的事务,就只好任由人们自行管理了。
在中国古代,“皇权不下乡”与七品芝麻官从两端显示了皇权的有限性。皇权不下乡,不是说皇权不想下乡,而是皇权下不了乡,因为皇权控制的资源十分有限。而且,皇权控制的这些资源,首先要用于皇室的延续,其次用于官僚体系的运作,再次才用于社会的控制。这样一级一级落下来,等到用于管理社会的时候,所剩资源不多,只好将社会的自然秋序作为社会控制的当然方式。在这一状态下,皇权只能借助官僚的力量,下达到县一级官员。最小的官员就是七品县官,县以下就只好由着乡绅们自行管理了。于是便出现了皇权、相权与绅权并立,同时发挥作用的局面。也就此自然划分出皇权、相权代表的国家权力,绅权代表的社会权力体系。
一种时国家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不能随意支配公民社会生活,只能行使公民们交付的部分权力,公民们保留生命。财产与自由权利并自主、自治的“国家一社会”二元体系,是一种典型的现代产物。这种体制源自中世纪晚期,但正式落定是在18 世纪。18 世纪的欧洲,经过资本主义的长期发展,资产阶级取得了国家的领导权力。最初,资产阶级以保护财产的名义,要求国家权力尊重公民的财产权。由此出发,推动垄断性国家权力的分享进程:对权力进行分割制衡,以便有效限制国家权力,使其不能侵犯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到后来,这一逻辑延伸到所有公民身上,成为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构成了一个以权力限制权力、以权利限制权力、以社会限制权力的规范体系。
但是,社会自主、自治与自律,不是瞬间就呈现出来的有序状态。相反,社会自身的建设,与国家权力体系的建构一样,经历了长期。复杂的绵延过程、社会建设,就其纵向的过程来看,有其历史演进的过程;就其横向的关系来看,则有一个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相互塑造过程。
从社会的纵向发展审视,不能指望社会建设一斑而就,成为秩序井然且能与国家划界而治的、公民活动的特定空间。对于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来讲,其支撑国家权力有序运作的社会基础,究竟是厚是薄,取决于社会的历史构成与现实状态。所谓支撑国家有序运作的。“厚”的社会基础,指的是社会自主、自治与自律的能力十分强大,已经毋需国家的扶持,就可以在国家与社会的边际行走,自如地发挥社会的作用,并对国家长治久安起到一种雄厚的支持作用。所谓支撑国家有序运作的。“薄”的社会基础,指的是社会的自主、自治与自律,长期无法坐实,社会必须经由国家权力的强制塑造,才足以维持基本的秋序,一旦国家权力稍微松懈,或者不在现场,社会就陷入一个紊乱的状态。
无疑,前一种社会是现代发达国家之成为发达国家的前提条件,而后者正是相当多的落后国家之落后且难以追赶发达国家步伐的重要原因。因为,如果国家必须将其中相当的资源和精力投向一个混乱的社会,以求社会安定有序,进而抽身出来处理自己的公共事务,就必然导致国家自身运行效率的下降,国家以权力逻辑压制社会,社会自身治理的成本高企。于是,国家与社会各自的功能发挥,都会处在一个相互干扰。无法理顺的紊乱状态;而国家与社会的运行水平,也都会处在一个低位上面。
因此,在国家与社会尚未有效分流运行的情况下,国家就必须大力扶持社会,而社会也必须尽快实现自主、自治与自律。社会建设的意义,也就会从中体现出来。有效的社会建设能够催生一个安心、放心与舒心的社会心理状态,维系一个稳定、理性而有序的国家结构,激活整个国家的创造能力,进而将国家提升到一个发展的高位上面,推动国家进入一个国际竞争的良胜状态,促成国家的兴感与发达。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第11期